Law-lib.com 2022-11-22 15:26:14 人民法院報
2020年4月12日,張某同文某、康某駕駛小型貨車從重慶市巴南區到綦江區收購廢舊物品。途中,三人發現公路邊有一箱式變壓器,屬于一家冷鏈公司。康某下車查看情況并伺機盜竊,其余二人在路邊放風。康某在盜竊箱式變壓器過程中觸電,張某和文某發現后將其從現場帶離送醫,康某在送醫過程中死亡。隨后,公安機關對張某、文某二人給予行政拘留12日的處罰。2022年1月,康某家屬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電力公司和冷鏈公司進行賠償。
法院審理后認為,冷鏈公司認可事發時圍墻里面的變壓器及其他設備為其所有和使用,故本案的損害責任主體系冷鏈公司而非電力公司。依照相關法律“從事高空、高壓、地下挖掘活動或者使用高速軌道運輸工具造成他人損害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為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失的,可以減輕經營者的責任”。因此,根據前述法律規定,如受害人對損害結果存在故意或不可抗力情形,則冷鏈公司對康某因觸電死亡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結合公安機關調查取證來看,康某系在盜竊箱式變壓器過程中觸電導致死亡,而原告方舉示的證據不足以推翻公安機關的認定。且結合張某、文某發現康某觸電將其送醫,民警到現場勘察、帶張某指認現場,前述人員均多次到達康某觸電地點,并未發生觸電事故的情況來看,原告所述康某因上廁所不慎被變壓器電擊死亡的理由亦不能成立。綜上,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冷鏈公司對死者康某觸電死亡不應承擔賠償責任,遂作出前述判決。
日期:2022-11-22 15:26:14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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