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2-11-24 13:05:39 中國法院網
為取得北京戶口,趙某向中介支付24萬元,在中介安排下與一持有北京農業戶口女子結婚。但未成想,因不符合戶籍管理政策,趙某取得北京戶口的愿望落空。趙某已經付出的24萬元能否要回呢?
案情簡介
趙某為給自己和子女辦理戶口進京事宜,于2019年8月與錢某簽訂《委托協議書》。協議約定:趙某委托錢某辦理自己及子女戶口進京事宜,錢某承諾在三年內為其辦理北京戶口,趙某支付48萬元作為酬勞;如因國家政策調整,造成不可抗拒因素,錢某不承擔責任,不退還先前所付款項。
協議簽訂后,趙某向錢某支付了包括定金在內的款項共24萬元,并在錢某的安排下,與持有北京農業戶口女子孫某登記結婚。
后受戶籍管理政策影響,趙某及其子女戶口進京事宜未能辦理成功。趙某訴至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要求錢某退還已支付款項。
訴訟中,趙某與錢某均認可利用結婚登記方式辦理戶口進京事宜。錢某辯稱,在接受趙某委托后,為尋找到孫某與趙某結婚,已將17.5萬元支付給介紹人,自己僅收取6.5萬元,現無法辦理戶口進京,僅同意退還6.5 萬元。趙某認可不能辦理戶口進京的原因,但堅持要求錢某退還24萬元。
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趙某與錢某形成事實上的委托合同關系,雙方均認可委托事項實際系錢某協助趙某利用結婚登記的方式辦理戶口進京事宜,該行為明顯違背公序良俗,應當認定雙方之間的委托合同關系無效。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趙某在與錢某建立委托合同關系之后向錢某支付了24萬元,錢某應將24萬元返還給趙某。
法官說法
以利用“假結婚”形式取得北京戶口為委托事項的委托合同,效力如何認定?
根據法律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本案中,趙某與錢某簽訂的委托合同,委托事項實質是錢某協助趙某利用“假結婚”的形式為趙某及其子女取得北京戶口,該行為既擾亂了北京市戶籍管理的公共秩序,也背離了社會善良風俗,故趙某與錢某之間的委托合同屬于典型的違背公序良俗的合同,依法應當被認定無效。
合同被確認無效之后,趙某已經支付的24萬元應當如何處理?全部由錢某返還還是由所有獲利者分別返還?
根據法律規定,合同無效或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故而趙某已經支付給錢某的24萬元,在合同被確認無效后,錢某應當返還。錢某雖辯稱其為完成趙某的委托事項,將已收取24萬元中的17.5萬元轉給他人,并主張自己只退還剩余的6.5萬元。但合同法律關系具有相對性,本案委托合同的雙方為趙某與錢某,趙某按照合同約定將24萬元支付給錢某,錢某對款項的后續處理與本案不屬于同一法律關系,并不妨礙其對24萬元負有全部返還的義務。
趙某雖然愿望落空,但好歹保住了24萬;錢某即便在自己有支出的情況下依然要全額退款,如何看待錢某“吃虧”?
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就本案而言,雙方在明知委托事項違反公序良俗的情況下簽訂委托合同,屬于雙方對于合同被認定無效均有過錯的情形。錢某為了賺取酬勞,向他人提供利用結婚登記達到戶籍進京目的的“中介”服務,其過錯程度更大,更應當受到法律的否定評價。過錯雙方應當各自承擔相應責任的角度,亦可理解為錢某的損失系其不能獲得合同約定的報酬,趙某的損失系其無法要求錢某支付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
法官建議
為購買住房、解決子女入學問題,很多在北京工作的勞動者希望取得北京戶口,但應采取合法方式。《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倡導建立文明、和諧的家庭關系。公民從事民事活動應當尊重公序良俗,遵守法律規定,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延伸知識
趙某與孫某僅在結婚登記當日見過一面,登記結婚后并未共同居住、生活,也許有人會認為這二人屬于“假結婚”。但從法律規定的角度,趙某與孫某已經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條件完成結婚登記,二人之間亦并不存在法律規定的婚姻無效或者可撤銷的情形,趙某與孫某就已經存在法律上的婚姻關系。法律上不存在“假結婚”之說,在本案中雙方要解除婚姻關系,也只能通過離婚程序來實現。假如趙某在辦理北京戶口失敗后,要求解除婚姻關系,孫某此時提出異議,趙某還可能陷入雙重訴訟中,對于趙某來說,未免有些得不償失。
日期:2022-11-24 13:05:39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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