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2-12-22 11:37:48 中國法院網
中國法院網訊(韋德濤 吳京宇)無償讓他人“搭便車”遇車禍,供乘人該如何承擔賠償責任?近日,河南省輝縣市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案。
2022年1月,張某駕駛電動四輪車載著無償乘坐人郭某與戶某駕駛的貨車發生碰撞,致使兩車損壞,張某、郭某均受傷。事后交警隊認定張某應承擔該事故的主要責任,戶某應承擔該事故的次要責任,郭某無責任。 后來郭某將戶某及其車輛的保險公司和張某起訴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賠償損失8萬余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戶某的車輛在保險公司投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戶某對保險公司交強險責任限額賠償不足的部分,按事故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被告張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其對保險公司交強險賠償不足的部分,也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因郭某無償搭乘被告張某的車輛,結合本案實際情況,應當適當減輕張某的賠償責任,張某在其承擔責任的基礎上按70%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為宜。
故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損失2.4萬余元,被告戶某賠償原告損失近1.6萬余元。被告張某應賠償原告損失2.6萬余元,因其已經支付原告2.7萬元,故張某在本案中不再承擔賠償責任。
法官點評
“好意同乘”俗稱搭便車,是指駕駛人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幫助而允許他人無償搭乘的行為。本案例所涉及的主要問題是,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非營運機動車一方如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也就是“好意同乘”發生交通事故如何承擔賠償問題。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規定,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本案中,被告張某存在未登記車牌、未按規定讓行等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其違法行為是造成事故的主要過錯,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故張某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原告郭某在乘車過程中,張某未收取原告費用,郭某在本案事故中屬于好意同乘,張某也不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法院依據上述規定作出判決,既保護了受害者的權益,又宣揚了良善互助的社會風尚,有助于社會的和諧穩定。
在此,也提醒廣大群眾,無論是駕駛員還是搭乘人,都要提高交通安全意識,嚴守交通規則,謹慎駕駛。
日期:2022-12-22 11:37:48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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