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2-12-23 14:52:51 中國法院網
寵物犬在寄養期間死亡,主人起訴要求賠償4萬元。近日,湖南省平江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合同糾紛案件,對汪某要求張某對犬只死亡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張某在平江縣伍市鎮青沖村建立了流浪狗收養基地,公益收養流浪狗。汪某陸續將多只狗交由該基地收養,其中一只為名叫“小白”的金毛犬。后因天氣炎熱,基地條件有限,不適宜繼續飼養該犬,張某受汪某所托及認可,將“小白”寄養在它處。2020年6月—10月期間,汪某通過微信每月向張某支付人民幣300元,共計支付1500元,并備注該款為寄養費。2020年10月——11月期間,“小白”在寄養處死亡,并被就地掩埋。張某未即刻將“小白”死亡一事通知汪某,汪某得知消息后挖出“小白”尸體查看,后未進行尸檢,在原地恢復掩埋原狀。
此后,汪某將張某訴至法院,要求張某賠償其寵物犬死亡損失、寄養費用、狗糧費用、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4萬余元。張某辯稱,基地不代養寵物犬,僅收養流浪犬,且不收取寄養費。汪某所付費用均用于購置“小白”的日用品、狗糧、加餐食物等。汪某所主張的損失4萬余元并無依據。
法院經審理認為,犬只作為活物,生存需消耗食物、日用品等,汪某在半年時間內支付了1500元,張某陳述該款用于維系案涉犬只的日常生存符合實情,在汪某、張某對犬只寄養一事的權利義務無特別約定的情形下,不能苛責公益收養流浪犬的張某承擔過多的義務,張某僅應盡一般程度的照看義務。再者,汪某無證據證明張某在飼養案涉犬只的過程中存在過錯或有違約行為、無證據證明案涉犬只系非正常死亡、亦無證據證明案涉犬只的死亡與張某的行為存在直接因果關系,則汪某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法官說法
飼養寵物已經成為當今社會的常見現象,在寵物主人因自己無暇照顧而將寵物寄養他處時,一些矛盾糾紛也悄然發生。為避免矛盾的發生,發生寵物寄養事實時,寵物主人和寵物寄養受托人可簽訂書面寄養合同,明確寵物寄養期間雙方的權利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第七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故此類合同的訂立也要注意遵循公平原則和誠信原則,合理確定各方權利義務。
具體來說,寵物寄養受托人的義務主要有:(1)對寵物的照顧義務。如提供適宜寵物居住的環境、把握飲食品質、生病后及時送醫等。(2)報告義務。按照寵物主人的要求,及時反映寄養事務的處理情況,寵物的生存狀況。(3)損害賠償責任。尤其是在有償寄養的情形下,因寵物寄養受托人的過錯給寵物主人造成損失,如造成寵物非正常死亡的,應當賠償損失。
寵物主人的義務主要有:(1)支付報酬的義務。寵物寄養受托人完成寄養事務的,寵物主人應當支付報酬,使其獲得相應的利益。(2)支付相關費用的義務。寵物生存必然會消耗物資,寵物主人應當支付寵物所需食物、日用品、醫療費用等,寵物寄養受托人墊付了必要費用的,寵物主人應及時償還。(3)賠償責任。在寄養過程中,若因不可歸責于寵物寄養受托人的原因,如寵物主人隱瞞了寵物的健康狀況,致使寵物寄養受托人遭受損失,其可以向寵物主人要求賠償。
本案中,在寵物犬死亡后,汪某無法接受這一事實,加之雙方對寄養事項無明確約定,就寵物犬死亡賠償事宜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故汪某訴至法院要求張某賠償損失。法院在全面考量案件事實的基礎上,遵循公平、誠信的原則,最終作出了如上判決。
日期:2022-12-23 14:52:51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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