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2-12-28 10:32:17 人民法院報
洪某和老伴均年過八旬,本應頤養天年卻因為60萬元的拆遷補償款被親生兒子強某告上法院。福建省廈門市湖里區人民法院一審審理了這起贈與協議糾紛案,判決原告及反訴被告強某返還洪某夫婦拆遷補償款23萬元。近日,經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洪某夫婦育有五子,2010年,夫婦倆通過公證方式與三子強某簽訂《贈與協議》,約定將名下位于廈門市湖里區某城中村的一處房產贈與強某,并約定該房屋如遇拆遷應得的補償安置錢物(安置房)亦全部歸強某所有。2020年,強某受贈房屋被征收并拆除,洪某夫婦獲得了該處房產83萬元的拆遷補償款,拆遷安置房則由強某取得。2021年4月,洪某將拆遷補償款中的23萬元給了強某,剩余60萬元未支付。
原告強某訴稱,雙方簽訂的《贈與協議》合法有效,之前約定將這房子的產權及權益全部都贈與自己,現在房子征收補償款共計83萬元,卻只支付了23萬元,父母應依約向其支付剩余的60萬元拆遷補償款。
被告洪某夫婦辯稱,夫婦二人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簽署《贈與協議》的,這并非他們的真實意愿;且強某自打分家之后就不與他們夫婦二人來往,從未支付過任何生活費或醫藥費,甚至住院期間都不曾電話問候或到醫院探望,可以說強某對父母二人既沒有精神上的慰藉,也沒有金錢上的付出,對父母未盡扶養義務,依法應撤銷贈與。
洪某夫婦遂在本案中向法庭提出反訴,要求撤銷上述《贈與協議》,并要求強某返還此前支付的拆遷補償款23萬元。
強某不同意全部反訴請求,表示子女對父母應盡的是贍養義務而不是扶養義務,民法典規定可以撤銷贈與的條件并不包括當事人未盡贍養義務,況且洪某夫婦沒有證據證明其未盡贍養義務。同時,洪某夫婦行使撤銷權也早已經過了撤銷權行使最長的五年除斥期間。
湖里區法院審理后認為,依照日常生活經驗,洪某夫婦在已將拆遷補償款中的23萬元支付給兒子強某,且將市場價值數百萬元的拆遷安置房贈與強某的情況下,倘若其恰當履行了贍養義務,父母親不至于反訴主張撤銷贈與。但強某不顧父母已是耄耋之年,因剩余60萬元拆遷補償款將父母訴至法院,使其承受本不該有的精神煩惱,顯然不能認定其已充分履行了對父母精神上慰藉的贍養義務,因此洪某夫婦依法有權要求撤銷《贈與協議》。此外,因為強某未履行贍養義務一直處于持續狀態,不宜認定本案撤銷權過了除斥期間。
綜上,湖里區法院判決駁回強某的訴訟請求,撤銷洪某夫婦與強某簽訂的《贈與協議》,強某返還洪某夫婦拆遷補償款23萬元。一審判決后強某提出上訴,廈門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本案主審法官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該“扶養”是指一定親屬間在經濟上相互扶助和供養的法律責任。我國婚姻法律關系中所指的扶養,專指夫妻在生活上供養的法律責任,以示與父母與子女間相互供養的法律責任的區別。在繼承法律關系中,對不同輩分的繼承人和被繼承人之間存在的相互供養的法律責任則均表述為“扶養”。由此可見,“扶養”的外延涵蓋了“贍養”。
孝敬父母、關愛老人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雖然洪某夫婦因本身享有社會保障收入并未要求其子女每月支付贍養費,但贍養人的贍養義務顯然不單指經濟上的供養,還應包括上述法律規定的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雖然洪某夫婦將案涉房產及相關權益通過公證的方式贈與了強某,但父母對子女的贈與并非理所應當,此應為一般社會民眾所能普遍接受的共識。倘若強某未盡贍養義務,洪某夫婦依法應當有權撤銷該贈與,否則將有悖于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不利于傳承孝親敬老的傳統美德。
關于強某是否履行了贍養義務。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主張法律關系變更、消滅或者權利受到妨害的當事人,應當對該法律關系變更、消滅或者權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本案中,洪某夫婦主張強某未履行贍養義務,因該主張屬于消極事實,顯然無法通過舉證予以證明。強某對于其已履行贍養義務的積極事實有義務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依洪某夫婦庭審陳述,強某在父母生病住院期間從未前往探望、關心、照顧,日常生活中也對其不聞不問、漠不關心。強某為證明其履行了贍養義務,僅提交了一張其與父母及兄弟等家人的合影,該證據顯然不足以證明其對父母履行了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贍養義務。
日期:2022-12-28 10:32:17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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