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3-1-6 10:27:40 人民法院報
簽訂合同后,租地用途由紅豆杉種植改為建筑垃圾堆放場所,合同雙方責任如何認定?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土地租賃合同糾紛案,根據民法典有利于資源保護原則,法院判決上海某藥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藥業公司)賠償上海某園林綠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綠化公司)損失876750元。原告綠化公司與被告藥業公司簽訂合同,約定藥業公司租借綠化公司林地30畝作為紅豆杉種植基地。合同約定,綠化公司提供土地共130畝,供藥業公司在2021年植樹節前種植紅豆杉500棵,一期工程30畝。
被告在鏟除林地苗木后,卻欲將涉案土地用途改為附近地塊2.2萬立方米的建筑垃圾堆放場所。原告不同意配合,被告便直接終止合同。原告訴至奉賢區法院,認為被告違反合同約定,應承擔違約責任。
綠化公司訴稱,藥業公司在簽訂合同前來現場考察并對土壤進行檢測,認為可行后就簽訂了協議。但是藥業公司清理土地上原有的林木后,一直未種植紅豆杉,其簽合同實際上是為了堆放渣土等建筑垃圾,存在過錯,應承擔逾期履約的違約金,并賠償綠化公司遭受的損失。
藥業公司則辯稱,涉案地塊需要覆蓋厚渣土進行改良,以適合紅豆杉的種植。在簽訂協議前后,其出資對土地進行檢測并出具土壤改良方案,綠化公司作為專業的園林綠化公司對紅豆杉的土壤條件也明確知悉,按照合同約定,應提供適合種植紅豆杉的土地。但在履行過程中,綠化公司沒有完成土壤審批和施工相關手續,致使其沒有辦法栽種紅豆杉。藥業公司在此過程中無過錯。
奉賢區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需要原告配合辦理的申請內容是欲將涉案林地改為建筑垃圾的堆放場所,而不是其方案中所稱的使用來自浙江一帶的山泥土。
原告不按被告要求配合其提交有關材料,不同意將涉案林地改為建筑垃圾的消納、堆放場所,是符合國家對建筑垃圾、生態保護等有關管理規定,其行為值得肯定與鼓勵。
根據民法典第九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
綜合案件事實,奉賢區法院從保護生態環境、維護社會利益的角度支持了原告的訴請,判決藥業公司償付綠化公司損失876750元。
■法官提醒■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行為,應當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這是法律賦予私主體的權利。但意思自治原則并不是沒有邊界的,還需要遵循公平、誠信、公序良俗等原則,對于事關資源、生態環境的活動,更應作出有利于節約、環保的選擇。
民法典第九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在總則的基本規定中也明確了“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作為民事主體應當履行的基本義務,明確了民法典綠色原則,為“物權編”“合同編”“侵權責任編”中生態環境保護條款提供有力支持。民法典第三百二十六條規定用益物權人行使權利,應當遵守法律有關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規定。所有權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權人行使權利。將“保護生態環境”納入用益物權人的義務,確保不動產或動產在被占有和使用時必須符合保護生態環境相關法律規定。該條要求用益物權人應當遵守法律有關規定,沒有把法規納入范圍,是基于用益物權本身性質的考慮。
本案中,即使藥業公司可以證明涉案土地不符合紅豆杉種植要求,但其要求以建筑渣土覆蓋原有的園林土地作為改良土地的唯一辦法,并不符合其作為制藥行業的專業認知,更不符合民法典綠色原則的要求。
本案中,鑒于案件事實和民法典綠色原則的綜合考量,對符合環保立場的合同“阻卻”事由進行積極正面的評價,對違反民法典綠色原則的合同“履行”行為不予支持。
日期:2023-1-6 10:27:40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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