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3-1-13 13:40:37 人民法院報
近日,上海海事法院審理一起船舶碰撞損害責任糾紛,最終判決某海運公司向某船務工程公司賠償船舶碰撞損失10989.3元以及相關利息。
2020年6月5日,原告某船務工程公司所有的“旋999”輪與被告某海運公司所有的“順安328”輪在大洋山大山塘作業點卸貨過程中發生碰撞,造成“旋999”輪船體部分損壞。洋山港海事局出具事故調查結論書認定“順安328”輪承擔主要責任,“旋999”輪承擔次要責任。
船務工程公司訴稱,依據洋山港海事局出具事故調查結論書,被告應承擔90%的責任,應向原告賠償50130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0年6月4日18時左右,“順安328”輪自舟山大衢山開航,載碎石約1400噸,約20時20分,抵達大洋山大山塘臨時裝卸作業點,以船首頂靠碼頭的方式靠泊,船身垂直于碼頭,船首左右及船尾左右各出一根纜繩,系固于碼頭纜樁,靠妥后開始卸貨。關于碰撞責任,本案碰撞事故系發生于事前溝通且明確同意靠綁的兩船之間。碰撞前,“順安328”輪先已抵達大山塘臨時裝卸作業點,并以船首頂靠碼頭的方式靠泊卸貨。“旋999”輪而后抵達,并在明知“順安328”輪已靠泊卸貨的情況下,依然選擇在其右舷綁靠。
然而,兩船實際均未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碰撞、擠壓及擱淺的發生,且最終造成了“旋999”輪損壞的事實。故案涉兩船對本案碰撞及其損害結果均具有過錯。“旋999”輪雖系被動船、相對靜止船、停泊船,但違反了避碰規則第五條的規定,應承擔碰撞責任。而“順安328”輪畢竟系主動船、相對運動船、離泊船,未選擇適當離泊時機,離泊操作不當,違反了避碰規則第五條、第七條的規定,且系該船的行動直接引發了碰撞和擠壓。
綜合雙方的過錯程度、違反避碰規則的情形以及其行為對碰撞結果原因力的大小,“順安328”輪應承擔70%的碰撞責任,“旋999”輪應承擔30%的碰撞責任。
關于“旋999”輪因碰撞遭受財產損失的合理金額,生效的寧波海事法院民事判決已認定該輪因本次碰撞事故而產生的船舶修理費為215699元,結合原告實際賠付金額的舉證以及相關保險公司賠付金額等事實,應認定原告就船舶修理費已受償20萬元,尚余15699元未受償。按照70%的責任比例,被告應向原告賠償10989.3元以及利息。
被告另提出時效抗辯,認為以法院立案日算,原告起訴已超訴訟時效期間。經查,原告最初于2022年6月5日將本案起訴材料在浙江省臺州市交郵,受疫情防控等因素影響,至同月中旬才到達法院,此后方予立案受理。本案事故發生于2020年6月5日,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以交郵日算,原告起訴并未超過時效期間,故被告有關訴訟時效的抗辯不能成立。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二款,第二百六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船舶碰撞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船舶碰撞和觸碰案件財產損害賠償的規定》第十三條第二、三款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法院判決被告某海運公司向原告某船務工程公司賠償船舶碰撞損失(船舶修理費)10989.3元以及該款項自2020年6月23日起至給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計算的利息。
如果被告某海運公司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目前該判決已經生效。
日期:2023-1-13 13:40:37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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