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3-1-18 14:50:27 人民法院報
近日,河南省睢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顯失公平合同糾紛,并判決撤銷原告王某與被告張某簽訂的工地事故調解協議書。
被告張某承包了建筑工地的勞務工程,雇傭原告王某負責水電安裝。王某在干活時不慎從樓上的樓梯口處墜落,造成頸部脊髓損傷,被送往醫院治療。張某墊付了17萬元的醫療費,但仍拖欠醫院1萬余元醫療費,之后張某便不再墊付,而王某家庭生活困難,無力繼續住院治療。
為獲得賠償款繼續治療,原告王某與被告張某通過協商達成工地事故調解協議書。協議約定:張某負責結清王某剩余的住院費,并一次性補償王某8萬元,雙方不再攪擾。后王某又住院治療80天,花費醫療費近3萬元。由于后續還要接受治療,王某認為張某賠償數額過低,遂起訴至法院,要求撤銷工地事故調解協議書。訴訟過程中,經鑒定,王某目前四肢癱瘓,構成五級傷殘,需要完全依賴護理。
睢縣法院審理后認為,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由提供勞務者和接受勞務者,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本案中,原、被告之間形成勞務雇傭關系,原告王某在提供勞務時自己受到損害,原、被告應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原告王某在工作時由于自己不小心從樓上樓梯口墜落到樓下,自己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和謹慎義務,同時未穿戴安全防護設備,自身存在一定過錯,王某在此次事故中應負次要責任。根據法律規定的賠償標準和責任比例,經計算原告獲得的賠償數額不低于50萬元,但實際被告只賠償了26萬元,數額相差較大。王某家庭生活較困難且尚需治療,無力支付高額醫療費。根據日常社會生活經驗和常識,王某作為一個病人是渴望繼續治療的,簽訂協議時王某處于危困狀態,且其是一名農民工,文化水平較低,對后續的治療和傷殘等級的情況缺乏判斷,因此能夠認定原、被告簽訂的賠償協議顯失公平。法院遂判決撤銷原告王某與被告張某簽訂的工地事故調解協議書。
被告張某不服判決結果提出上訴,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公民之間協商解決爭議,俗稱“私了”,法律予以鼓勵和支持,但“私了”協議不能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等原則,否則有可能會被確認無效或者根據受損害方的申請被撤銷。
日期:2023-1-18 14:50:27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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