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3-2-1 9:35:27 人民法院報
網約車司機蔡某攙扶醉酒乘客保某下車后,見其站立不穩當即倒地,但蔡某未作片刻停留并驅車離開,隨后蔡某自行取消訂單,次日保某被發現溺亡于下車點前河道。近日,江蘇省南通市崇川區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酌情確認被告某網約車平臺公司承擔15%的賠償責任,共計賠償原告18萬余元。
2021年12月19日晚,保某在南通市某餐廳用餐,席間飲酒過多。用餐結束后,保某因醉酒操作手機不方便,便請餐廳工作人員幫忙用其本人手機在某網約車平臺上下單約車。網約車司機蔡某接單后,駕車到達餐廳門口。
保某上車后,車輛在原地停留幾分鐘后保某又打開車門。約五分鐘后,蔡某從駕駛室開門下車,并扶保某下車。下車后,保某站立不穩當即倒地,蔡某未作停留驅車離開,其間蔡某自行取消訂單。后保某從躺倒的地面掙扎站起,獨自沿河邊道路慢行。次日,保某被發現溺亡于下車點前河道。
保某家屬認為司機蔡某和某網約車平臺公司對保某的死亡負有責任,向法院起訴索賠87萬余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對遇險旅客進行盡力救助是承運人應當承擔的道德義務,更是法定義務。對于在運輸過程中救助義務的理解,不僅應包括合同成立直至送達目的地的車輛行進過程中,也應包括運輸完成后承運人對乘客安全抵達的關照、提醒、警示等合理限度內的義務。
蔡某通過保某含糊不清的言辭、不能站立躺倒于地的行為,可以直接判斷出對方已經處于較為嚴重的醉酒狀態,且處于危險狀況。而蔡某未采取任何措施,棄之不顧,顯然沒有盡到關照、照顧義務。網約車平臺基于法定的承運人責任,應對司機未履行盡力救助義務而產生的后果,承擔相應的責任。
結合事實情況和當事人過錯程度,法院酌情確認網約車平臺承擔15%的賠償責任。最終判決網約車平臺支付賠償款18萬余元。
一審判決后,雙方當事人均沒有上訴。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崇川區法院副院長袁好峰介紹,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二條規定,承運人應當盡力救助旅客,這既是客運合同的附隨義務,也是承運人的法定義務。首先,承運人救助義務不應僅體現在運輸過程中,也應包括運輸前或運輸完成后承運人對乘客合理限度的關照、提醒、警示等。這也符合中華民族傳統美德,體現出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則。其次,盡力救助是指承運人應根據當時的現實條件,在其能力范圍內采取一切有效措施、盡其所能對遇險乘客進行及時、合理的救助。但不能過分苛求承運人,對其救助義務的要求不能超出承運人的合理預期和履約能力,也不能單純以消除危險結果來判斷是否盡力,否則與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相悖。對于承運人明知或應知乘客處于危險狀態,但漠視放任甚至棄之不顧,屬于未盡救助義務,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日期:2023-2-1 9:35:27 | 關閉 |
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圖書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