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3-2-2 9:52:25 人民法院報
夫妻共同債務一般指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或者用于夫妻共同生產經營所負的債務。司法實踐中,在認定夫妻共同債務時,雖然一般遵循“共債共簽”原則,但仍以“未簽”為例外。近日,安徽省蕪湖市弋江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借款人黃某和妻子王某雖已離婚且借條上僅有黃某一人簽字,但因案涉借款發生在二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王某亦參與了借款全過程,故法院認定案涉借款系夫妻共同債務,判決借款人黃某和王某共同向出借人吳某歸還借款本息并承擔后續利息。
黃某與王某原系夫妻關系。2018年,王某通過微信向其朋友吳某借款15萬元,后吳某將上述款項通過轉賬的方式給付了黃某。2019年9月,王某又通過微信和吳某協商借款利息,雙方確認利息標準為月利率2%,從借款當日計算,利息共計4.2萬元,扣除1萬元還款,尚欠借款本息18.2萬元。2020年9月,黃某向吳某出具借條一份,載明差欠吳某19萬元的事實,后黃某和王某離婚。因二人均未再向吳某還本付息,吳某催要無果,訴至法院,要求黃某和王某共同向其歸還借款本息19萬元并支付相應利息。
法院審理后認為,合法的債務應當清償。依據吳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記錄可以得出從提出借款到協商借款利息再到對賬確認借款本息數額,妻子王某參與了該筆借款的全過程。雖然案涉借條在王某與黃某離婚后由黃某一人出具,但王某在其與黃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內全程參與借款,應當認定該筆款項為夫妻共同債務,黃某與王某應當承擔共同還款責任,法院依法判決由二人共同向吳某歸還借款本息19萬元,并繼續承擔至借款本金實際清償之日止的利息。
日期:2023-2-2 9:52:25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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