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3-2-7 8:03:36 中國法院網(wǎng)
冬季天氣寒冷,室內游玩項目成了很多人的選擇,特別是近年來,室內輪滑成為一部分年輕人的選擇,但這些室內游玩項目仍存在一定的風險,稍有不慎,“意外”就會降臨,近期,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昌吉市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案情回顧
原告王某在被告某輪滑俱樂部進行輪滑滑行活動時,未戴安全護具,不慎摔倒受傷,當天被送往當?shù)蒯t(yī)院急診科檢查,并在該院住院治療11天。出院診斷為左側腓骨骨折、左側脛腓韌帶遠端撕裂、左側踝關節(jié)脫位、左側下肢損傷。醫(yī)囑要求全休3個月,每隔2-4周復查X線片,根據(jù)骨折愈合情況確定活動時間及取出骨折內固定時間。后期,王某再次在該院住院,取出內固定裝置(左側腓骨骨折術后),出院醫(yī)囑要求全休1個月,住院期間及出院期間陪護1人。隨后,原告王某委托新疆某司法鑒定所對其傷情進行鑒定,被評定為十級傷殘。
庭審中,王某認為,張某作為俱樂部經(jīng)營者及管理者,未盡到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且輪滑場地凹凸不平,亦未提供其對應輪滑鞋的尺碼。被告某輪滑俱樂部對王某在俱樂部滑輪滑受傷的事實無異議,認為輪滑場地并沒有坑,并且根據(jù)原告的要求提供了對應鞋碼,俱樂部只承擔次要責任。雙方就賠償事宜協(xié)商未果,訴至該法院。原告王某要求被告某輪滑俱樂部賠償殘疾賠償金、醫(yī)療費、后續(xù)治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費用,合計14.6萬余元。
判決結果
經(jīng)法院審理查明:賓館、商場、銀行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原告王某在被告某輪滑俱樂部滑輪滑,該活動本身具有一定的風險,且系原告王某自愿參加,其摔倒受傷,主要原因系其自身未謹慎滑行未戴護具造成。被告某輪滑俱樂部雖提供了溫馨提示及入場須知,但未提供證據(jù)證實該提示和入場須知向活動者進行了明確告知及提示,被告作為公共場所的管理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是原告受傷的次要原因。根據(jù)雙方的過錯程度,由被告某輪滑俱樂部承擔30%的責任,即賠償原告醫(y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合計3.8萬余元。
法官提醒
參與者在參加活動前,應充分了解此項活動風險,結合自身身體情況,合理預估活動風險,參與者自愿參與活動,也應佩戴好相應護具,同時,經(jīng)營者也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做好對參與者明確提示可能存在的風險和活動中要明確注意的事項。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fā)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jīng)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jīng)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jīng)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jīng)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日期:2023-2-7 8:03:36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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