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3-2-7 11:13:36 人民法院報
打籃球是一項大眾運動,但作為對抗性運動,打籃球過程中意外受傷時有發生。如遇意外受傷,賠償誰來承擔?近日,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因籃球運動受傷而引發的案件。
吳某、羅某都是多年的籃球運動愛好者。2022年10月9日,兩人一同打籃球,在比賽過程中,吳某的下巴與羅某的腦勺發生碰撞,導致吳某右上門牙根折斷。
事后,吳某認為羅某投籃時動作不規范導致自己受傷,因此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經相關部門多次調解,雙方就賠償問題未能達成一致,吳某遂將羅某訴至江山法院,要求賠償治療費用16633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籃球運動系典型的對抗性體育競賽,具有群體性、對抗性及人身危險性,參與者無一例外地處于潛在的危險之中,既是危險的潛在制造者,也是危險的潛在承擔者,比賽中相互之間身體發生碰撞在所難免。本案中,雙方當事人作為多年的籃球運動愛好者,對籃球運動存在的危險和可能造成的傷害,應當有充分、客觀、清晰的認知和預見。原告自愿參加具有激烈對抗性特點的籃球比賽,將自身置于潛在危險之中,其行為屬于自甘風險行為。而在原告自甘風險的情形下,被告對該損害的發生并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原告不得請求被告承擔侵權責任。
據此,法院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之規定,依法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目前,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日期:2023-2-7 11:13:36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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