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3-2-10 13:50:00 人民法院報
近日,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審理一起借貸糾紛案,就戀愛關系期間的經濟往來是否屬于借貸,應否返還進行審理。經審理,法院判決王某返還劉某借款21.7萬元以及相關利息。
劉某與王某曾是一對情侶。兩人2020年初相識后確立戀愛關系。然而經過一段時間相處,兩人產生諸多矛盾,雙方關系破裂。分手時,王某向劉某出具了一張借條,確認向劉某借款22萬元。之后,因為王某遲遲沒有還錢,劉某向奉賢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王某歸還借款22萬元。
原告劉某認為,兩人戀愛期間,王某多次向其提出借錢,自己通過微信累計轉給被告13.9萬余元。此外,原告為被告購買手表、衣物、家具等累計花費5.9萬余元。分手時,雙方經過對賬,剔除了節日紅包和購買禮物的花費后,被告確認向原告借款的金額為22萬元,并且以上金額存在對應的借條。
被告王某辯稱借條是在原告脅迫之下寫的,應屬無效。原告給自己的轉賬以及為自己購買的手表、衣物、家具等都發生在兩人戀愛期間。有些還是為了兩人婚后使用,均屬于原告對被告的贈與,不應認定為是借款。
奉賢區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戀愛分手后,基于戀愛期間發生的經濟往來,形成了在案“借條”。該借條屬于結算合約,雙方之間形成了轉化型的借貸關系。轉化型的借貸與原始借貸的審查標準不同,并不嚴格遵循交付生效的一般借貸合同審查規則。
具體到本案中,除原告轉賬給被告的款項外,還應綜合考慮除款項往來外的其他事實,如共同支出的承擔約定、購買物品的支付約定等,故原告提供的款項交付雖與借條金額不完全對應,但不影響原、被告之間民間借貸關系的成立。被告抗辯稱借條是在原告脅迫的情況下所寫,但未提供相應證據予以證明,法院難以采信。借條出具后,被告曾支付給原告3000元,該款項應作為還款予以扣除。
因此,奉賢區法院最終判決,王某返還劉某借款21.7萬元,并支付相應利息。目前該案已生效。
(許思達)
■法官提醒■
本案原、被告之間的關系是一種轉化型的借貸關系,這種關系不同于一般意義上的“分手費”。原、被告戀愛分手后,基于戀愛期間發生的經濟往來,形成了在案“借條”,該借條屬于結算合約,雙方之間形成了轉化型的借貸關系。轉化型的借貸與原始借貸的審查標準不盡相同,并不嚴格遵循交付生效的一般借貸合同審查規則。
所謂“分手費”,在司法實踐中是指情侶分手時一方要求另一方賠償的金額,通常是賠償所謂的“青春損失費”,這種賠償一般是于法無據的,亦違反了公序良俗原則,無法得到法院支持。
但本案中,原、被告之間分手時簽訂的“借條”,是對戀愛期間的轉賬、共同開支等經濟往來進行結算后而形成,雙方之間形成了轉化型的借貸關系,并不是所謂的“分手費”,因此原告有權要求被告返還借款。
分手之后,雙方要克制沖動情緒、妥善處理問題。如果經濟往來較多,應友好協商處理,可以簽訂一份詳細的結算協議,避免后續糾紛。如果存在一方被另一方脅迫簽字的情形,被脅迫一方應當在事后及時報警求助。
日期:2023-2-10 13:50:00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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