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3-2-10 16:05:36 中國法院網
中國法院網訊(邱斌 莊沁)員工離職后11年才被診斷為職業病的,原用人單位需要承擔責任嗎?近日,福建省三明市沙縣區人民法院審結了該起案件,法院支持了原告樂某要求確認與被告三明市沙縣區某石灰石礦場存在勞動關系的訴請。
法院審理查明,2010年10月至2011年2月期間,樂某在三明市沙縣區某石灰石礦場從事破碎工作。雙方雖無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三明市沙縣區某石灰石礦場有為樂某辦理工傷保險參保手續并繳費。
2022年8月,樂某到醫院健康檢查時,發現雙肺多量圓形小陰影,醫生建議申請職業病塵肺診斷。
2022年12月3日,樂某向三明市沙縣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確認其與三明市沙縣區某石灰石礦場于2010年10月至2011年2月期間存在勞動關系。
同日,該仲裁委員會以樂某的仲裁請求已超過仲裁申請時效為由,駁回樂某的仲裁請求。樂某遂向該院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認為,依照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第二條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因此,根據樂某提供的三明市沙縣區某石灰石礦場為其繳納工傷保險的證據,可以證實樂某與三明市沙縣區某石灰石礦場在2010年10月至2011年2月期間存在勞動關系,故對樂某的訴請,法院予以支持。判決樂某與三明市沙縣區某石灰石礦場于2010年10月至2011年2月期間存在勞動關系。
日期:2023-2-10 16:05:36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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