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3-2-23 14:04:24 人民法院報
近日,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兩起職業培訓機構著作權糾紛案,判令宜昌某培訓學校和宜昌某職業培訓公司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山東某教育公司經濟損失共50萬元。
2015年以來,山東某教育公司先后編寫了《電路原理考前必做1000題》和《電力系統分析考前必做1200題》等用于國家電網校園招聘考試的輔導書籍。2020年,山東某教育公司發現宜昌某培訓學校和宜昌某職業培訓公司在其微信公眾號上銷售的用于國家電網校園招聘考試的兩本輔導書籍在版式設計、題型選擇、題目編排、數值設定等內容與其編寫的書籍內容大量雷同,于是向宜昌中院起訴,請求判令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經濟損失。
宜昌某培訓學校和宜昌某職業培訓公司辯稱,山東某教育公司編寫的上述培訓輔導用書未經出版社出版,且不具有獨創性,不屬于著作權意義上的作品,不應受法律保護,兩被告行為并不構成著作權侵權。
宜昌中院審理后認為,山東某教育公司編寫的《電路原理考前必做1000題》等培訓書籍,并不僅僅是對試題進行搜集整理匯編,而是在試題材料的選擇、取舍、設計、審定等環節均付出了創造性勞動,且所設計或選擇的試題均對應相關的電路理論,或以相關的電路原理為依據,故該書對試題的選擇、設計和編排等內容具有獨創性,屬于著作權意義上的作品。文字作品的著作權自作品創作完成之日起,創作者即自動取得對作品的著作權。經比對發現,宜昌某培訓學校和宜昌某職業培訓公司與山東某教育公司出版作品內容大量雷同,已構成實質性相似,故認定被告宜昌某培訓學校和宜昌某職業培訓公司侵犯了原告山東某教育公司的著作權。據此,宜昌中院遂作出前述判決。
兩起案件經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均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大眾關注的焦點是培訓機構自己組織編寫的考試題集等培訓輔導書籍是否具有獨創性,是否屬于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未經出版社出版的培訓輔導書籍是否受著作權法的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中國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第三條規定,本法所稱的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一定形式表現的智力成果。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著作權自作品創作完成之日起產生。著作權取得是一種原始取得,自作品完成時,創作者即自動取得對作品的著作權。故涉案作品是否出版不影響創作者對涉案作品著作權的取得。
涉案作品獨創性的判斷應當結合作品所在的領域、作品類型進行分門別類的判斷,同時應當將作品的獨創性高低與著作權保護范圍、侵權人相結合,不應一般性地、孤立地對作品的獨創性進行認定。
每道題都系該領域內專業人員基于特定知識點設計而成,包含了編寫人員對出題角度和文字內容、題目形式的個性表達。雖然出題者要受制于考試大綱、知識點等限制,但就特定的知識點,不同的出題者基于不同的考察角度獨立編寫的試題大多會呈現不同的表達形式,仍然可以表現出題者個性的知識選擇和形式安排,因而涉案作品具有一定的獨創性,屬于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
近年來,部分職業培訓機構為降低經營成本,抄襲或盜用培訓輔導書籍,不僅嚴重損害權利人合法權益,也給職業培訓行業帶來不良影響。作為培訓機構,在提供培訓服務的同時應樹立版權意識,在法律規定的限度內合理使用他人作品,避免著作權侵權行為的發生,以免陷入不必要的法律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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