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3-3-2 16:07:21 中國法院網
中國法院網訊(韋德濤 閆智峰)近日,河南省原陽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精神疾病患者偷開車輛連撞數人的案件。被告人婁某犯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
2022年5月14日,婁某沿原祝線步行至某裝飾店處時,看見一輛面包車停放在店門口,車門未鎖鑰匙未拔,便駕駛該車沿原祝線自東向西行駛。剛開出200米時,就撞到前方兩輛電動車,婁某仍未停車,向前繼續行駛,又將站在路邊的環衛工人孫某等5人撞翻后棄車逃逸,最終被路人追上并控制。該事故造成婁某本人等7人受傷,其中賀某、孫某、孫某芬等三人經搶救無效死亡。
原陽縣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婁某無證偷開他人機動車,造成三人死亡、四人受傷以及車輛損毀的嚴重后果,情節特別惡劣,其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經醫學鑒定,婁某在作案時系限定刑事責任能力,屬于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以案釋法
我國法律將精神疾病患者按病癥輕重分為完全、部分、間歇性喪失辨認或者自控行為能力三大類,相應地對于疾病患者犯罪的處罰也分為三種情況,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八條:
完全喪失辨認控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即被評定為無刑事責任能力的人: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精神病人發病時的犯罪,才不負刑事責任。
是否完全喪失辨認或自控行為能力,就要對案件通過審判進行全面綜合評判。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控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即被評定為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人: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間歇性精神病人(間歇性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行為能力):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日期:2023-3-2 16:07:21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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