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3-3-3 16:31:11 中國法院網
中國法院網訊(張犢 胡蘭)近日,陜西省城固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一審認定該民間借貸合同無效,債務人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債權人,并對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支付利息的請求不予支持。
2016年,被告以生意周轉需資金為由向原告借款20萬元,原告當日以購房為由,向漢中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個人貸款25萬元,并將其中20萬元轉借給被告用于生意周轉,借期半年,約定利息為每月3000元。借款到期后,雙方又續延借款合同。后經結算,被告向原告陸續給付共計16萬元,之后再未向原告償還過款項。2022年10月,原告將被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歸還借款本金20萬元及剩余利息4萬元。
法官說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第(一)項的規定,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五條規定,住房公積金應當用于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本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以購房為由,向漢中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個人貸款25萬元,但該貸款并未實際用于購房,而是將其中20萬元于當日轉借給被告,用于生意周轉,該行為屬于“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情形,依法應認定為無效。
我國法律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原、被告的借貸行為無效,雙方約定的利息也自始無效,被告應向原告返還20萬元,原告應向被告返還被告支付的利息,二者折抵后,被告最終應返還原告剩余本金4萬元。
法官提醒
民間借貸中出借人的資金必須是自有資金,出借人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民間借貸行為,既增加了融資成本,又擾亂了信貸市場,也違反了信貸資金的管理制度,擾亂了國家金融秩序。因此,民間借貸行為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禁止吸收或者變相吸收信貸資金用于借貸。
日期:2023-3-3 16:31:11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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