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3-3-14 13:21:39 中國法院網
為了逃避法律責任,被告在法庭上“耍小聰明”,對買賣合同關系予以否認,隱瞞事實證據,最終付出了不誠信的代價。
2020年7月,原告甲公司向被告乙公司承建的某項目工地(項目發包方為丙公司)運送混凝土,合計1138363元。該款經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訴至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區人民法院。
法院在審理該案中,被告乙公司在一審審理時,否認與原告之間的買賣合同關系,未提交已給付原告貨款的證據;法院根據當事人陳述及審查確認的證據,認為被告乙公司與丙公司的轉包方式為包工包料,被告認可原告提供的原料混凝土建設案涉項目,經雙方對賬蓋章確認,被告共欠原告1138363元混凝土款未付,雙方之間形成買賣合同關系;遂判決被告乙公司支付原告公司混凝土款1138363元及利息。
但在二審時,被告乙公司卻陳述已給付原告貨款250000元,且提交了對賬單、手機轉賬截屏、銀行交易明細等證據,導致案件被改判。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乙公司隱瞞事實、虛假陳述,妨礙人民法院審理的行為,違背了誠實訴訟原則,浪費了司法資源,依法應給予懲戒。
綜上,法院依法作出對被告乙公司罰款5萬元的決定。該決定作出后,被告乙公司不服提起復議,二審法院駁回被告乙公司的復議申請,維持原決定。
法官提醒
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實守信原則,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就案件事實作如實陳述,提供真實證據是最基本的訴訟義務,對存在虛假陳述行為的,法院必將依法采取司法制裁措施,讓不誠信者付出法律代價!希望大家引以為戒,理性應對訴訟,共同營造公平公正的司法環境!
日期:2023-3-14 13:21:39 | 關閉 |
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圖書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