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3-3-14 16:00:29 中國法院網
男子在某網購平臺購買泰國進口燕窩,收貨后發現包裝上沒有中文標簽、進口商等相關信息,與商家協商未果后訴至法院,要求“退一賠十”,可否被支持?近日,江西省上高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因網購引發的買賣合同糾紛案件。
李某在某網購平臺的網店下單普吉燕窩6桶(3件裝),總價1184.4元。發貨前,商家通過電話聯系李某,并告知其該燕窩系海外代購產品,由國內倉發貨且沒有中文標簽,在征得李某同意后發貨。收貨后,李某發現該商品為進口預包裝食品,但商品上沒有中文標簽、進口商等相關信息(且在后續調查中發現,該商家在銷售商品時已注銷登記)。為此,李某向該商家發起退貨退款申請,卻遭拒。隨后,李某以“質量問題,要求退款”為由,申請該網購平臺介入。平臺經審核,未通過李某的售后申請,李某遂訴至法院。
法官經審理后認為: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食品生產和加工、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均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檢驗合格,且應有中文標簽。食品安全法中雖規定了價款十倍或損失三倍的賠償金,但其中的但書排除了“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這種情形。
本案中,原告李某購買的進口燕窩雖無中文標識,但商家在出售時商品詳情即顯示案涉商品源自境外采購,且商家在發貨前就已通過電話的方式對案涉商品無中文標識的事實,向原告李某進行充分釋明,原告李某對案涉商品可能不存在中文標簽或未經我國相關機構檢驗檢疫等事實,具有充分的預見、知曉和了解,并不存在被誤導消費的情形。另外原告李某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認定案涉產品本身存在有毒、有害、不符合營養要求等實質性食品安全問題,其僅以案涉商品沒有中文標識,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強制規定標注的內容為由,要求支付價款十倍賠償,缺乏依據,不予支持。但本案案涉商家在銷售商品時已注銷登記,不具備民事主體資格,原、被告雙方的買賣合同自始無效,而被告王某作為公司股東,應對該合同價款予以返還,故對原告李某要求被告王某退還貨款1184.4元的請求予以支持。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日期:2023-3-14 16:00:29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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