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3-3-15 12:10:22 中國法院網
買車本是開心的事,但廣西壯族自治區賀州市一女子到二手車行購車時,車行承諾車輛“無交通事故”,買車后發現是事故車,為此將二手車行訴至法院。賀州市平桂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了該起二手車買賣合同案件,認定二手車行構成欺詐,判令撤銷合同,賠償3倍購車款。
2021年4月4日,劉某因生活消費購買了一輛二手車,賀州某二手車行向劉某承諾車輛來源合法、手續齊全,無交通事故等。2021年7月,劉某到4S店對涉案車輛進行養護,被相關人員告知涉案車輛為事故車、泡水車。為此,劉某通過網絡平臺聯系檢測公司對涉案車輛進行檢測,該網絡平臺檢測公司檢測涉案車輛為事故車、泡水車。劉某一怒之下,將二手車行訴至平桂區法院。經鑒定,該車符合事故車表現特征,存在切割、更換、修補事實。
被告賀州某二手車行作為二手車經營者,其具有查驗車況和查閱車輛維修記錄以確認車輛真實情況的便利條件,其也負有向購買者如實告知車輛真實情況的義務,但其未向原告劉某如實告知車輛曾發生事故,這一足以影響普通消費者決定是否購買車輛的重要情況,并在《二手車買賣協議書》中承諾車輛“無交通事故”,且在交易過程中,安排他人以原車主許某某名義,與原告劉某簽訂合同,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二手車交易規范》等相關規定,認定該二手車行的行為構成欺詐,支持了原告劉某提出要求撤銷合同,賠償其3倍購車款的訴請。
一審判決后,被告賀州某二手車行不服提起上訴。賀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查查明,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實體處理并無不當,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同時,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依照其規定。
該案中,賀州某二手車行向原告劉某隱瞞該車輛曾發生交通事故、存在重大修繕的事實,并指派相關人員冒充原車主與原告簽訂涉案協議,存在欺詐行為,故法院作出如上判決。
汽車作為人們不可或缺的交通工具,汽車產品安全關乎人民群眾的出行安全,行駛在道路上要求具有一定的安全標準,車輛如曾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存在“切割、更換、修補”等重大修繕,將可能造成安全隱患,引發不必要的危害。雖然二手車買賣本身存在一定的風險,但作為二手車行的經營者仍應誠信經營,在追求經濟效益同時,真正承擔起保障人民群眾人身、財產安全的企業社會責任。
消費者也應理性消費,在購買二手車前,亦應審慎、全面了解全車概況,必要時可對車輛進行相關安全檢測后購買,以求更好的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與安全,不斷滿足高品質生活的需求。
日期:2023-3-15 12:10:22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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