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3-3-16 9:50:56 中國法院網
近日,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江南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一起因勞動者離職引發的勞動爭議案件,最終法院判決檢測公司支付被告何先生工資4063元,并協助何先生解除廣西檢測工作上崗證的綁定。
2020年7月,何先生到某檢測公司從事檢測工作,并簽訂《勞動合同》,約定合同期限自2020年7月起至2023年12月止。工作期間,何先生接受公司培訓,在取得廣西檢測工作上崗證后,與該公司綁定。2021年5月,何先生從該公司離職。
2021年6月,何先生作為申請人,以某檢測公司為被申請人,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南寧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仲裁裁決,認定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2021年3月至5月的工資,并協助申請人解除廣西檢測工作上崗證的綁定。
仲裁裁決送達后,該公司表示不服,向南寧市江南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該公司認為何先生主動提出離職,應支付培訓費及違約金,該費用與工資進行沖抵,故而公司無需向何先生支付2021年3月至5月的工資,且公司對何先生培訓上崗,何先生在拿到上崗證后,應按約服務公司三年,但其未滿期限便提出辭職,已違反雙方約定,因此不應解除廣西檢測工作上崗證的綁定。
何先生辯稱,離職符合相關程序及規定,公司并未為其提供專項培訓及費用,雙方沒有訂立協議和約定服務期限,非公司所稱服務期三年,何先生無需支付培訓費及違約金。
南寧市江南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某檢測公司與何先生簽訂的勞動合同,依法具有法律約束力,某檢測公司應當按照雙方勞動合同約定,向何先生支付基本工資和績效工資,某檢測公司未支付何先生2021年3月至5月績效工資和5月基本工資,且未能證明具有正當理由,應當承擔不利后果。故某檢測公司應當向何先生支付2021年3月至5月的工資差額4063元。
根據雙方《勞動合同》約定,“自乙方取得廣西檢測工作上崗證之日起,本合同期限順延叁年!焙蜗壬_實取得了相關證件,但合同約定的合同順延三年,不等同于約定了三年服務期,何先生與該公司已于2021年5月解除勞動合同,何先生已經不屬于該公司的員工,故該公司應當協助何先生解除廣西檢測工作上崗證的綁定。
至于該公司主張的培訓費及違約金,因雙方并未達成一致意見,該公司亦未在本案中提出請求,故法院在本案中不予處理,該公司就此可另案主張。
最終,法院判決某檢測公司支付何先生2021年3月至5月的工資4063元,并協助何先生解除廣西檢測工作上崗證的綁定。
法官說法
公民實現勞動權離不開勞動者自身擁有的職業技能,在職業技能的獲得越來越依賴職業培訓的今天,擁有職業培訓權的公民才能充分實現其勞動就業權利。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享有接受職業培訓的權利,用人單位不得設置限制條件,當勞動者離職后,用人單位應當及時解除該從業資格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綁定,避免勞動者再就業受到影響,但如果勞動者接受了用人單位的特殊培訓,卻未按約定履行義務,也應當賠償對方由此造成的損失。
日期:2023-3-16 9:50:56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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