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3-3-17 13:28:18 中國法院網
中國法院網訊(劉綺紅 鄧姚銳)民間借貸可以約定利息,但不能超過法律規定的限額。近日,湖南省臨湘市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判決被告楊某限期償還原告鄭某本金及利息,超過法律范圍部分的利息,可以不予償還。
經法院審理查明,楊某、鄭某系同事關系。2020年12月至2021年2月期間,楊某因資金周轉困難,多次向鄭某借款。截至2021年3月16日,楊某借款共計12.9萬元,雙方約定月利息為1.5%(年利率18%)。之后,楊某向鄭某支付了1.3萬元的利息,剩余部分還未償還。鄭某遂起訴至臨湘法院。
法院認為,原、被告間的借貸關系成立。原、被告間的借款未明確約定還款期限,被告應在原告催要后的合理期限內償還。被告對上述借款拖欠不還,有違誠信,應承擔違約責任。
本案的焦點在于原、被告間約定的月利息是否合法。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原告主張逾期未還按月利率1.5%(即年利率18%)計算,按該利率標準從2021年3月16日出具借條合同成立之日,計算至借款清償之日止。本院調整為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3.85%的四倍即年利率15.4%。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原告認可被告已支付的1.3萬元優先折抵利息。遂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日期:2023-3-17 13:28:18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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