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3-3-27 9:10:28 中國法院網
中國法院網訊(黃碩)陳先生通過網絡平臺拍賣花24萬購得北京某拍賣公司銷售的汽車一輛,購買后發現車輛實際行駛里程與購買時告知相差11萬多公里,認為拍賣公司銷售行為存在欺詐,故將北京某拍賣公司訴至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要求退還購車款并三倍賠償。近日,法院經公開開庭審理,一審認定北京某拍賣公司明知涉案車輛存在調表瑕疵而故意隱瞞、未予告知消費者的行為,屬于欺詐行為,依法判決撤銷雙方合同關系,退還購車款、傭金等并賠償購車款三倍損失。
陳先生訴稱,2021年10月,自己從某拍賣公司處購買“2017年奔馳GLC200 可低首付按揭 成都 可過戶”車輛一臺,網絡拍賣平臺上顯示的公里數為76627公里。陳先生支付尾款成交后,微信名“小李(成都店)”的人員添加陳先生為好友,辦理后續車輛交接手續。陳先生收到車輛后去4S店保養時,被告知上次保養時間為2021年2月4日,行駛里程為182551公里。某拍賣公司員工小李寄給陳先生的《在用車檢驗報告(轉入車檢測)》里顯示,該車累計行駛里程為190164公里。
某拍賣公司庭審時辯稱,小李并不是該公司員工,公司不存在欺詐行為。公司在拍賣平臺溫馨提示競拍聲明中明確說明,表顯里程不代表實際里程,實際里程應以實際看車為準。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陳先生提交的其與微信名“小李(成都店)”的微信聊天記錄及通話錄音可知,小李自認其為某拍賣公司工作人員,其為陳先生辦理提車服務、費用收取服務等,陳先生亦認可小李提供了以上服務。結合合同履行情況、競買須知內容、《委托拍賣協議》約定、小李代理權的外觀及原告的合理信賴程度等因素,應足以認定小李系代理某拍賣公司實施的職務行為。
同時,法院基于相關證據認定陳先生提交的《在用車檢驗報告(轉入車檢測)》真實性、合法性,認可陳先生基于該檢測報告主張涉案車輛系調表車的事實。
某拍賣公司作為拍賣人負有法定義務查驗、審核涉案車輛基本資料,該公司在拍賣涉案車輛前,承諾可以過戶即應已經查驗過委托人提供的涉案車輛基本資料,而涉案車輛過戶基本資料中的《在用車檢驗報告(轉入車檢測)》已經顯示,車輛拍賣前的表顯里程與委托拍賣時的表顯里程嚴重不符(即涉案車輛為調表車),且表顯里程屬于顯性信息而非隱蔽信息,即便無專業知識也可直觀發現調表問題,明顯屬于某拍賣公司通過查驗后已經明確了解、知曉的瑕疵。法院認為,某拍賣公司在拍賣之前查驗涉案車輛基本資料時,已經明知涉案車輛系調表車的事實具有高度可能性,即某拍賣公司存在欺詐的故意。
基于法律規定及交易慣例,某拍賣公司負有通過查看涉案車輛有關文件、資料或鑒定的方式查驗調表瑕疵的合理注意義務,涉案車輛亦具備可以通過查驗基本資料中的《在用車檢驗報告(轉入車檢測)》發現調表瑕疵的基本條件,某拍賣公司在已經履行查驗義務后,明知涉案車輛存在調表瑕疵而故意隱瞞、未予告知消費者的行為,屬于欺詐行為。
某拍賣公司對于涉案車輛存在調表瑕疵,是屬于其已經明確知道的瑕疵范疇,其故意不告知消費者的行為,不符合瑕疵擔保免責條件,故某拍賣公司聲明免除瑕疵擔保責任于法無據,法院不予采信。
3月22日上午,該案在朝陽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并宣判,判決撤銷陳先生與某拍賣公司之間關于涉案汽車的拍賣合同關系,某拍賣公司退還陳先生購車款241000元、傭金14460元、商家服務費3000元、過戶押金10000元,陳先生將車輛退還給某拍賣公司,某拍賣公司向陳先生三倍賠償損失723000元。目前,該案判決尚未生效。
日期:2023-3-27 9:10:28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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