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3-4-12 15:26:53 人民法院報
近日,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審理一起生命權糾紛案件,認定自行在開放溪流中游泳溺亡的陳女士的行為屬于自甘風險,依法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桃花溪(化名)是瑞安一自然溪流,因清澈的水質和優美環境,成了人們喜愛的游泳場所。在溪流沿岸處,某旅游公司經營了一家農家樂,并在溪面上放置竹筏以供游客選擇在竹筏上飲食、戲水。2022年8月,陳女士與朋友相約桃花溪游泳,二人來到農家樂所在沿岸,溪內有許多乘坐竹筏、下水游泳的游客,陳女士稍作熱身后便在竹筏附近下水。十分鐘后,陳女士獨自向溪流下游岸邊游去,不慎溺水,經搶救無效死亡。事故發生后,陳女士家屬對受害者溺亡區域的深度進行估量發現,此處水深顯著高于周邊區域。陳女士家屬認為,農家樂的經營者在桃花溪經營水上游樂項目,放任游客游泳,還售賣泳衣等吸引游客到此游泳,應對經營范圍內的游客盡到安全提示及安全保障義務。相關部門作為管理者沒有對具體水深進行標識、警示,也沒有對農家樂以水上項目吸引消費者的行為進行監督管理,同樣存在過錯。家屬遂將當地鎮政府、水利部門、農家樂及其經營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共計1666137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農家樂在提供竹筏租賃、泳衣售賣服務的同時,有配備安全員保障消費者的人身安全。當日,受害人陳女士并沒有到農家樂處消費。桃花溪兩岸多處立有警示牌,提示“水深危險、禁止游泳”或“水深危險、請勿游泳”等,但天氣炎熱時,仍有周邊居民來此處游泳。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農家樂作為經營者,對其經營范圍內的場所、人員、物品等具有安全保障義務。農家樂于桃花溪內放置竹筏供消費者飲食、戲水,其經營場所的延伸僅為竹筏,原告無證據證明農家樂為桃花溪的承包經營者。陳女士是在自行下水游泳過程中不慎溺亡,并非在被告提供的竹筏上戲水而落水溺亡,陳女士的溺亡與農家樂的經營活動沒有因果關系,故被告農家樂對陳女士自行下水游泳不負有安全保障義務。桃花溪屬于自然形成的天然河流,并非游泳等的水上項目經營場所。從河流的行政管理主體來講,鎮政府、水利部門無權禁止公民自行進入桃花溪這個開放的空間,客觀上也沒有條件對溪流進行全流域水深標注及全程安全監管保障。因桃花溪水底水文復雜,又常有居民到此游泳,故當地有關單位在兩岸多處設立警示牌,陳女士作為成年人,對游泳過程中存在的危險性應有預見,卻仍下河游泳,放任危險發生,應風險自擔。綜上,瑞安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決。判決后,原、被告雙方均未上訴,目前該案已生效。
■法官提醒■
野泳是指在非正規場合下游泳,例如在池塘、河道、水庫等地方,存在極大安全隱患,易造成溺水事故。水下地形復雜,野泳存在被暗流瞬間沖走、踩入水底淤泥或被水草纏身無法脫身、被水中尖銳雜物戳傷造成感染、被水口瞬間吸走等安全隱患。戶外游泳要多加注意,愛護生命,人人警惕。
個人是自身生命健康的第一責任人,在參與文體娛樂活動前,要充分了解該活動的風險性,活動過程中要時刻謹慎,保護好自己的人身安全,并避免對他人造成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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