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3-4-21 11:01:13 中國法院網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突發疾病的,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但若勞動者的家屬在其受傷后放棄治療,且勞動者在48小時內死亡,還能被認定為工傷嗎?近日,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工傷認定糾紛案。
2021年3月,李某入職某公司。2021年5月14日晚,李某因腦出血在工作崗位昏迷,送至醫院搶救。送到醫院時,李某處于昏迷狀態,瞳孔散大,對光反射消失,無自主呼吸,進行氣管插管后,急診醫生建議由ICU醫生會診,并入住ICU進一步治療。醫生向其家屬詳細交代了李某的病情,以及在ICU治療的預計結果。其家屬表示拒絕進入ICU治療,并在《拒絕或放棄醫學治療告知書》上簽字,要求對李某采取基本治療,拔除呼吸機,拒絕進行搶救及藥物治療。李某于5月15日晚呼吸、心跳停止,宣布死亡。
李某死亡后,其妻子張某申請工傷認定。人社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定李某死亡屬于工傷認定范圍,予以認定為工傷。但李某生前所在的公司認為李某死亡系因家屬主動放棄治療,對工傷認定不服,故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受案后,立即與原告公司、李某的妻子張某和李某的主治醫生取得聯系,詳細了解了李某突發疾病及入院治療的情況。經與原告公司詢問情況后得知,李某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突發疾病。經與李某的妻子和主治醫生詢問情況后得知,李某當日入院后,經腦科醫生會診,因其出血量較大,無太大救治意義,預后恢復差,并非患者就診時家屬就放棄診療。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李某的死亡是搶救無效死亡還是其家屬放棄治療導致死亡。
原告公司認為,家屬在《拒絕或放棄醫學治療告知書》上簽字,可以證明正是因為家屬放棄救治才導致死亡的,如果不放棄救治李某還有生還的可能和搶救的價值,因此,李某死亡不能認定為工傷。
法院審理認為,李某的死亡是否歸因于家屬的放棄治療,關鍵在于李某在入院后有無救治意義。
病人是否有搶救的意義及如何搶救是由醫院進行專業的考量,醫院經過診斷表示無救治意義的情況下,家屬才可以作出放棄救治決定,也只有在此種情形下,家屬的放棄治療可以認定屬“經搶救無效”。
本案中,李某入院時無自主呼吸,出血量大,經腦科醫生、ICU醫生共同會診,認為李某沒有太大搶救價值,且預后差。李某家屬在此種情況下,作出放棄治療的決定后病人死亡的,可認定為經搶救無效,不影響認定視同工傷。
據此,法院依法判定人社局作出的《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程序合法,并無不當之處,予以維持。另外,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為全部職工或雇工繳納工傷保險費,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單位支付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本案原告公司未依法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故該案的工亡賠償金等費用全部由原告公司承擔。
【法官釋法】
本案中,李某家屬簽署放棄治療書后李某死亡還屬不屬于“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這就要考慮李某家屬簽署放棄治療書是否與李某的死亡存在因果關系呢。
對此應從以下方面予以考量。
首先,客觀上需考慮放棄治療對死亡結果的作用力。如果病情嚴重到無法改變死亡結果的程度,那么簽署放棄治療書對死亡結果的產生并不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本案中,李某在入院時已經出現“神志不清,瞳孔散大,對光反射消失,無自主呼吸”的情況,經醫生會診認為其腦干出血量較大,考慮腦死亡,其家屬放棄治療是在醫生告知病情及放棄治療后可能出現的風險和后果后作出的選擇,并非其單方肆意決斷。在此情形下可以認定家屬放棄治療對死亡結果的作用力較小。
其次,需考量放棄治療的主觀狀態,考慮本案的放棄治療是“主動放棄治療”還是“被迫放棄治療”。
主動放棄治療是消極的、人為阻斷治療的一種方式,在大概率可以救治的前提下選擇放棄;
被動放棄治療,是綜合考慮手術成功率、術后恢復以及減輕病人痛苦等多方面因素下的放棄。
在上述情形下李某繼續治療已無實際必要,醫療救治本身就存在諸多風險,具有高度不確定性。其家屬簽署放棄治療書并不能認定為漠視生命,在繼續治療僅有可能勉強延長李某生命至數小時后而無痊愈的情況下,家屬作出放棄治療決定存在主觀上的合理性,在醫療實踐中亦常見。在排除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等違法及違背倫理道德的情形下,應當認定家屬簽署放棄治療書與其死亡不存在因果關系。
生命權和健康權是公民的基本人身權利,維護公民的生命健康,其積極救治的行為符合傳統觀念和社會整體的道德觀念。本案死者在兩年前也經歷過一次腦出血搶救的情況,其家屬或許更深刻地了解術后恢復的困難與艱辛、“堅持救治”與“減輕痛苦”的兩難,因此在這種情況下,無論家屬作出什么選擇都不應苛責,不能機械地認為家屬選擇簽署“放棄治療書”就是放棄了病患生的機會,應當理解到家屬在搶救過程中面臨的各方面的艱難抉擇。
日期:2023-4-21 11:01:13 | 關閉 |
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圖書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