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3-4-25 12:50:47 中國法院網
近日,浙江省義烏市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確認不侵害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認定明知自身缺乏著作權權利基礎而向電商平臺投訴同行業經營者侵權的企業,具有主觀惡意并造成損害后果,構成不正當競爭,判決其賠償損失8萬元。
上海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網絡公司)系一家從事家居裝飾產品、家具、工藝品、日用百貨銷售的電商企業。2018年10月31日,該公司向上海市版權局申請,對一組瓷磚貼圖案進行美術作品登記。2020年12月18日,網絡公司依據該申請,對義烏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家居公司)向阿里巴巴電商平臺發起知識產權投訴,認為家居公司在網店內售賣的某款瓷磚貼圖案與其登記的美術作品完全一致,侵犯了其著作權,請求平臺刪除侵權鏈接。
2020年12月29日,家居公司向阿里巴巴平臺進行申訴,提交相關證據表明涉案圖案系由俄羅斯某用戶于2017年7月20日上傳至某圖片網站,家居公司系經過正版授權獲得圖案使用權,但申訴未果,阿里巴巴平臺于次日刪除涉案商品鏈接。截止到家居公司訴至法院之日,被刪除的商品鏈接已進入歷史庫超過60天,阿里巴巴平臺從技術上已無法進行恢復,該鏈接原有銷售記錄、用戶評價等無形資產已喪失。
法院審理后認為,雖然網絡公司對涉案圖案進行了作品登記,但依法仍應對獨創性進行審查。網絡公司未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于作品登記證書中載明的2016年9月創作完成涉案圖案,作品登記證書中載明的發表時間也晚于家居公司提供的涉案圖案來源的公開發表時間。故網絡公司對涉案圖案不享有著作權。縱觀本案案情,網絡公司和家居公司明顯存在直接競爭關系,應認定網絡公司明確知悉自己的權利基礎存在重大瑕疵,但并未及時主動向電商平臺撤回投訴,致使家居公司的利益明顯受損。該行為屬于利用電商投訴規則,影響直接競爭對手正常經營,以此侵奪交易機會,獲取不當的利益,應認定網絡公司構成不正當競爭并應賠償相關損失,法院遂作出如上判決。該案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網絡公司已按判決向家居公司支付賠償款。
■法官說法■
根據電子商務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知識產權權利人認為其知識產權受到侵害的,有權通知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終止交易和服務等必要措施。但如果通知錯誤甚或惡意通知的,應承擔民事責任。若惡意投訴,擾亂市場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可能構成不正當競爭。本案中,網絡公司不當利用電子商務法的相關規定,明知自身缺乏著作權權利基礎而進行投訴,且在家居公司已提供授權材料后仍不撤回投訴,給對方造成較大損失,可以認定為惡意投訴,構成不正當競爭。法院將依據利潤損失、商譽損失以及恢復成本等綜合計算損失數額。
各電商經營者在維護知識產權進行平臺投訴時,應審慎考察相關權利是否穩定、是否存有瑕疵,避免輕率發起投訴進而承擔侵權責任。
日期:2023-4-25 12:50:47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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