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3-5-5 11:21:02 中國法院網
與丈夫感情并無問題卻收到“離婚糾紛”傳票,為弄清原因,參加庭審后發現自己與原告并不相識,這究竟是什么情況?近日,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江南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案件。
原告張某在起訴狀中要求與被告李女士離婚,并提供了李女士的身份證復印件、戶口簿,以及張某與李女士于2013年10月在安徽省登記結婚的相關材料。張某提出離婚的理由是:其與李女士是2013年在安徽省經人介紹相識,并于同年10月登記結婚,結婚一年后,李女士負氣離家出走,至今一直未回來。
為了澄清事實,李女士按時參加了庭審,到庭后發現并不認識原告張某。李女士向法庭提交了戶口簿、結婚登記材料及《出生醫學證明》,證明原告張某提交的戶口簿是偽造的,自己從2013年4月起至今與王某一直處于婚姻登記狀態,同年7月生育一女。
江南區法院經審理認為,李女士曾于2010年11月將居民身份證遺失,并于2010年11月在報紙刊登遺失聲明。庭審中,原告張某與被告李女士均確認相互不認識。2013年10月與原告張某在安徽省某市民政局登記結婚的“李女士”,并非本案被告李女士,屬于他人冒用本案被告李女士身份與原告張某進行的結婚登記。原告張某起訴要求與被告李女士離婚,因被告的主體不適格,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的起訴條件,本院應依法駁回原告張某的起訴。原告張某可向婚姻登記機關所在地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撤銷該婚姻登記行為。
法官說法
我國民法典規定的有效婚姻,應是滿足婚姻的實質要件,即男女雙方有結婚的合意、達到最低婚齡、無禁止結婚的情形、一夫一妻,還應滿足婚姻的形式要件,即登記?梢,李女士這樣身份被他人冒用,因與對方并無結婚的合意,甚至素不相識,該婚姻是不滿足有效婚姻的要件的。
但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僅列舉規定了三種無效婚姻的情形,即(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婚齡。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的三種無效婚姻以外的情形請求確認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顯然,李女士這樣身份被他人冒用的情形,并不屬于無效婚姻的情形,也不符合起訴離婚的條件,遇到這樣的情況,建議當事人通過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方式來獲得救濟。法官提醒,身份證是證明持有人身份的法定證件,包含非常重要的個人信息。一旦丟失被不法分子利用,會給自己及他人的生活和工作帶來不小的麻煩,身份證丟失后,應及時辦理掛失。
日期:2023-5-5 11:21:02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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