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3-5-8 9:47:34 人民法院報
導讀
節假日期間眾多旅游景區深諳“網紅經濟”,網紅娛樂項目吸引了大批游客。但搖擺橋、滑道、漂流等刺激好玩的娛樂項目卻暗藏風險。如果游客不慎摔傷,損失賠償責任該由誰來承擔?近日,浙江省開化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景區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糾紛案件,判決景區承擔70%的責任,賠償被侵權人各項經濟損失共計15萬余元。此案的判決緊緊圍繞“公正與效率”主題,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司法裁判,通過判決原、被告之間依據過錯責任的損害分擔,不僅強化了公共場所經營者安全保障意識,也切實保障了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實現了正義與公平的法律價值。
網紅搖擺橋成了傷心地
隨著動感音樂的響起,游客排成一隊站在狹窄的吊橋上,左右腿交替用力帶動橋身左右搖擺,誰的身體重心能一直保持穩定便可以順利走過吊橋,誰先站不穩便可能從橋上掉下去……這種笑看別人動作滑稽,自己又忍不住躍躍欲試的獵奇心理,讓網紅搖擺橋風靡一時,成了不少景區的招牌項目。55歲的陳淑英也在女兒李景慧的帶動下購買了網紅橋的門票。
2021年2月22日,尚在春節休假的李景慧考慮到正月十五后就要外出上班,便帶著母親陳淑英和丈夫、兒子一起去當地的景區游玩。當日晚上6時,李景慧一行人經過搖擺橋活動區,發現周圍聚集了很多游客,場面十分熱鬧,于是提議由自己帶著陳淑英一起參與該活動。此前,陳淑英通過抖音平臺看過搖擺橋的玩法,加上門票只需每人20元,便同意了女兒的提議。
當站在吊橋上難以掌控身體時,陳淑英才發現該項目可能并不適合自己,雖然可以抓著走在前面女兒的衣角,但橋面的搖晃讓自己走得踉踉蹌蹌,而意外也隨之到來——陳淑英的右腳不慎卡入吊橋的縫隙中,且未能及時調整,導致從吊橋較高處摔下無法動彈。
事故發生后,女兒李景慧撥打了急救電話和報警電話,陳淑英被送往醫院救治,經診斷為右脛骨內外側平臺粉碎性骨折、右腓骨小頭骨折、右膝外側副韌帶損傷。在拆除內固定裝置后,陳淑英于2022年底進行了傷情鑒定,被評定為十級傷殘。
其間,景區支付了1萬元醫藥費,雙方多次協商賠償事宜,均未能達成一致意見。2023年2月1日,陳淑英將景區訴至開化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殘疾賠償金、誤工費、護理費等各項損失共計20余萬元。
景區被訴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庭審中,景區經營者辯稱,陳淑英是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系“自甘風險”的行為,且其從橋面摔下是因第三人推搡所致,右腓骨小頭骨折等外力損傷也是第三人隨后摔下砸到陳淑英身體所形成的,故損害后果應當由陳淑英自行承擔。
同時,景區為保障游客的安全,在網紅橋前段設置了《全民健身網紅橋游玩須知》,須知中載有“游客自身誤判風險所造成的后果需要游客自行負責”之內容,并在網紅橋搖擺范圍內均鋪設了充氣緩沖墊,高度達60厘米左右,前后端也配置了專業的工作人員進行指導,已然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在事故發生后,景區的工作人員第一時間對陳淑英進行了送醫救治,履行了相關的救治義務。
綜合以上事實和理由,景區方面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陳淑英則主張,第三人沒有推搡動作,且兩人先后跌落時并未發生肢體碰撞,受傷結果及傷情程度與第三人無關;此外,景區提供的充氣墊不足60厘米,且在吊橋前段較高處沒有進一步的防護措施;在參加游玩時,沒有看見景區工作人員管理游客安全、履行提醒義務,其受傷后也是由家屬陪同就診。
據此,陳淑英認為,景區的旅游產品存在不合規范的缺陷、瑕疵,經營管理不到位、未盡到相應的保障義務,應當對游客因此造成的損害后果承擔全額的賠償責任。
自甘風險的適用排除活動組織者
本案的爭議焦點有兩點:一是造成原告陳淑英損害的侵權主體的確定及是否符合“自甘風險”情形;二是被告景區是否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及雙方責任承擔。
針對焦點一,結合雙方當事人陳述和被告提供的監控視頻證據可得知,事故發生時并沒有其他游客實施侵害陳淑英身體的行為,且陳淑英身后游客摔下時并未砸碰其右膝、右腓骨、右脛骨部位,故本案中不存在因第三人侵權行為造成陳淑英損害結果的發生。至于景區提出的被侵權人系“自甘風險”,因自甘風險適用規則要件之一是“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排除了活動組織者的適用,故法院不予采納。
針對焦點二,案涉搖擺橋是吊橋,兩側無護欄,橋面有縫隙,游戲規則是游客站在橋面上左右用力搖晃,在搖擺過程中游客被晃到橋下的概率極大,具有一定危險性,景區作為經營者、管理者有義務保障進入游玩項目的游客人身、財產安全,做好相應的安全保障措施。原告陳淑英右腳掌卡入橋面縫隙、從吊橋前段高處摔下未得到充氣墊一定的緩沖、工作人員未盡到風險告知義務,景區疏于管理,未盡到充分的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了原告損害的結果,在該起事故中負主要責任,應承擔相應的賠償義務。
同時,原告陳淑英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在參與搖擺橋等具有一定風險的項目時,應綜合考慮自身年齡及身體狀況,承擔相應的安全風險注意義務。陳淑英在參加搖擺橋項目時未盡到一定的注意義務,也應承擔一定的責任。
最終,法院根據雙方在事故中的過錯程度,確定景區應當承擔70%的主要責任,判決被告景區賠償原告陳淑英各項經濟損失共計15萬余元。判決生效后,被告主動履行了全部賠償義務。
(文中當事人系化名)
■裁判解析
厘清經營者安全保障義務的責任邊界
在審判實踐中,適用自甘風險免責規則的情形,一般發生在體育比賽中導致人身損害,或者如戶外探險、公路騎行等具有危險性的文體活動中。這類活動均具有群體性、對抗性及人身危險性等特征,活動參加者無一例外地處于潛在的危險之中,既是危險的潛在制造者,又是危險的潛在承擔者。此時出現的正當危險后果是被允許的,即就其性質而言,自甘風險屬于阻卻違法事由,其效果是造成被侵權人損害的,其他參加者不承擔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明確了自甘風險免責規則,但是適用該條款免除侵權人的責任具有一定的限制條件。主觀上,要求自甘風險中的受害人對于其所愿意去承擔的危險有清楚、明確的認知,這種認知不僅要求受害人意識到潛在風險的存在,更應當包括對于潛在危險的性質、程度、范圍以及可能后果和責任的認知?陀^上,是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而非一切社會活動,而且是活動的其他參加者的正常行為造成了受害人的損害,免除的是活動中其他參加者的責任。
就本案而言,網紅搖擺橋作為新興的娛樂項目,參與人員不可能全面了解該項目并有著完全符合上述要求的認知,同意游玩也不意味著甘于冒險、愿意承擔摔傷的后果。若僅憑參與了該項目,便單純認為游客默認明白此中風險及后果,對游客而言過于苛刻,況且自甘風險規則排除了活動組織者的適用。
因此,在同類型案件中,若存在受害人是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而適用自甘風險規則的情形下,活動的組織者、經營者以自甘風險為由免除其責任是不被認可的,其仍應盡到約定或法定的安全保障義務,只不過在責任承擔上可基于過失相抵規則減輕相應的責任。
這也是自甘風險和過失相抵的區別所在,過失相抵在本質上是由于受害人對于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也有過錯,基于該過錯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原因力的大小來適當減輕侵權人的責任。自甘風險的基礎是違法阻卻,是否定侵權行為的不法性,被侵權人對于損害的發生沒有主觀上的過錯。所以,在衡量經營者、管理者安全保障義務的責任認定中,應考慮過失相抵規則,而非自甘風險。
此外,除了過失相抵,對于安全保障義務的責任認定還應當結合經營場所的性質、危險程度、是否存在第三人侵權等各種因素予以確定。
一是危險娛樂項目經營者須履行更高的安全保障義務。危險娛樂項目經營者的安全保障義務,不應僅限于經營場所內設施符合標準,還應保障設施的安全使用與運行,對設施設置和運行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及制定應急預案,以防止危害的發生,包括提醒、指示、提供安全護具等,在發生損害后,應及時幫助受害人脫離危險環境、采取緊急救治等措施防止損害擴大。
二是危險娛樂項目中受害人存在過錯能否減輕經營者的責任。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過失相抵對于受害人的注意程度并非只出于注意義務角度考慮,受害人單純的不注意也可能構成過失相抵的適用。尤其在危險娛樂項目中,如果未盡到一定的注意義務或未按要求規范參加危險娛樂項目,可以根據參與人員的具體行為過錯程度以過失相抵規則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三是存在第三人侵權時安全保障義務人的責任承擔。在經營場所內,受害人因第三人的加害行為而產生損害,經營者未盡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補充責任。第三人應當對其行為所造成的損害承擔最終的責任。經營者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根據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且在經營者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專家點評
文體活動中各方法治意識亟待提高
西北政法大學副教授 陳凌云
網紅橋與其他娛樂性的文體活動相比,對參加者的身體健康狀況,平衡能力以及心理素質要求較高,這是具有一定危險性的娛樂活動。55歲的陳女士應當具有根據個人身體狀況、運動素質判斷活動風險的能力,然而其沒有充分考慮到自身身體素質的局限性而致損害的發生,其對損害的發生亦有過錯。因此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規定,可以減輕經營者的責任。
網紅橋不同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所適用的競技體育,如籃球、拳擊、攀巖等文體活動。后者對參與人的注意義務要求較高,其強調受害人對其參加文體活動的性質、危險或者損害、自己的競技能力和身體健康情況是知曉的,只是不能具體預測自己參加活動是否一定會受到損害,遭受多大程度的損害。經營者以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規定了“自甘風險制度”為抗辯事由而主張免責并不妥當。
與此同時,網紅橋的經營者應當履行安保義務,當無疑問。本案中經營者應當確保搖擺橋的橋面平整性、穩定性,在參加者遇險時應及時救助,在消費者參加活動前盡到充分的告知義務和說明義務。
經營者在網紅橋前段設置的《全民健身網紅橋游玩須知》對該項活動的風險、參加者的注意事項和免責事由,說明并不充分,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消費者的判斷,屬于未完全履行安保義務。但是本案所反映的問題不局限于此,還涉及到經營者是否具有相關的經營資質,也將影響經營者的責任成立以及責任范圍。
形式多樣的文體活動可以提高群眾參與健身、娛樂的積極性,但自身應當在充分了解活動內容和風險后理性決定是否參與,而活動的經營者和組織者應該盡到充分的說明義務和保護義務,確保參加活動者能夠在保持身心健康的前提下,充分享受活動的快樂,真正實現全民健身的效果。
日期:2023-5-8 9:47:34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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