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3-5-11 12:40:35 人民法院報
近日,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消費者訴賣家欺詐的信息網絡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判決上海某公司退還貨款,三倍賠償張某某共計6839.52元,支付檢測費用300元,張某某退還上海某公司案涉產品。
2021年5月,張某某在上海某公司開設的網店中購買了兩塊“45D”加厚加硬高密度海綿沙發(fā)墊,購買時上海某公司介紹“45D”密度的海綿最硬,質量最好。收到貨物后張某某發(fā)現硬度明顯不夠,便向客服反饋,但客服不予承認密度不達標,且拒絕退、換貨或者補差價的協調方案。后張某某將案涉沙發(fā)墊送至北京市建設工程質量第四檢測所進行密度檢測,檢測結果顯示密度為38.2。張某某認為根據國家海關部門相關規(guī)定,聚氨酯海綿密度大于等于45為高密度,45至18之間為中密度,低于18為低密度,其購買的兩塊高密度海綿實為中密度海綿,認為上海某公司的行為構成虛假宣傳,遂向北京互聯網法院起訴,要求上海某公司退一賠三。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在案證據能夠認定雙方建立了信息網絡買賣合同關系。案涉產品為定制海綿,其在行業(yè)內區(qū)分的方法是以密度來劃分,密度一般用“D”表示。在采購海綿類商品時,看到商家標注“45D”,一般會認為系對海綿密度的標示。上海某公司雖抗辯稱店內所標示的“45D”僅是海綿型號,不涉及其他任何含義,但其作為海綿類行業(yè)的從業(yè)者,不可能對“45D”在該行業(yè)具有的特定含義不知曉。上海某公司在設置商品分類時,故意使用容易讓消費者混淆的數字符號,其目的明顯系為了讓消費者在購買時認為其所出售的海綿密度較高。因此,對于上海某公司的該抗辯意見,一審法院不予采納。案涉產品名稱即為“高密度海綿”,上海某公司標榜銷售的系高密度海綿,但卻未向消費者及法院提供與案涉產品密度相關的任何檢測材料。張某某所提交的檢測報告顯示案涉產品密度為38.2,與公開材料所介紹的密度大于等于45為高密度海綿的分類存在較大差距。因此,上海某公司銷售案涉產品時,以行業(yè)內慣常的命名標準對所銷售的商品賦予其他含義,存在混淆消費者的故意,同時未提供證據證明其所銷售的案涉產品符合“高密度”的標準,法院認定構成欺詐。一審法院判決:上海某公司退還貨款,賠償張某某6839.52元并支付檢測費用300元,張某某退還上海某公司案涉產品。
上海某公司不服一審判決,遂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上海某公司使用“45D”“高密度”字樣宣傳案涉產品,卻不能提供檢測數據或其他證據證實上述產品宣傳內容屬實,考慮“45D”“高密度”極易令消費者誤認為案涉產品已達到某種密度、質量標準要求,進而作出錯誤購買意思的可能性,法院認為一審據此認定上海某公司的行為構成欺詐并無不妥,上海某公司將“45D”解釋為簡單的產品型號的說法既缺乏相應事實依據,也難以信服,法院不予采納。對于上海某公司的上訴請求,法院不予支持。最終,二審法院維持了一審判決。
■法官說法■
近年來,隨著互聯網技術的快速發(fā)展,各類網絡交易平臺應運而生,網絡購物已經成為人們日常生活中常用的消費方式。由于商品種類紛繁多樣,消費者對其性能、質量等不可能有足夠的了解,消費者獲取的商品信息來源于商品詳情頁面上的標注或者客服的答復,如果經營者提供虛假的信息,將會使消費者作出錯誤的判斷,從而引發(fā)與本案類似的糾紛。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guī)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消費者因經營者利用虛假廣告或者其他虛假宣傳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構成欺詐的,消費者可以要求三倍賠償。
本案中,雖然被告在產品詳情頁面及原告咨詢時均明確表明“45D”僅僅是作為產品型號,并不代表密度,但被告隨意將行業(yè)內慣常的命名標準賦予其他含義,極易誤導消費者,從而使消費者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產品型號的表示可以有多種選擇,但被告卻選擇用在行業(yè)內具有慣常意義的“D”來表示,具有故意作出引人誤解的宣傳的主觀意圖。此外,案涉產品標明是“高密度”,但被告作為銷售者卻不能證明其銷售的產品符合高密度的標準,反而是原告提供了證據證明案涉沙發(fā)墊密度僅為38.2,屬于中密度,可見被告對產品的描述并不真實客觀。本案中,原告正是因被賣家宣傳的“45D”“高密度”所誤導才作出購買的意思表示。因此,本案符合構成欺詐應具備的兩方面條件,即在客觀上欺詐方故意實施了欺詐行為,主觀上受欺詐方因此作出了錯誤意思表示。由此,被告應退貨退款并三倍賠償原告。
在現實生活中,無論是線上還是線下的銷售活動,都存在對商品的性能、用途、壽命等正面性宣傳甚至一定程度的夸張宣傳,消費者應理性對待,不可盲目購物。當遇到購買的物品與經營者宣傳不一致時,可以結合日常的生活經驗和合理的注意義務標準,綜合判斷商品錯誤或存在瑕疵的宣傳信息,是否足以使得自身陷入錯誤的認識,并基于這種認識作出了與原有購物目的不符的意思表示。如若成立則可初步判斷經營者的行為構成欺詐,可要求退一賠三。
消費者與經營者發(fā)生糾紛時,除了可以向法院起訴以外,還可以先與經營者在平等、自愿、互諒的基礎上進行協商,協商不成可向消費者協會投訴,同時也可以向諸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等行政機關申訴舉報。但不論采取何種維權方式,消費者都應該在及時維權的同時保存好證據,如此才能使自己的主張得到支持,使不良商家得到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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