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3-5-15 8:59:10 人民法院報
導讀
孝親敬老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隨著社會老齡化程度加深,對失能老人精神需求的保障日趨成為社會廣泛關注的問題。近日,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涉失能老年人財產糾紛案。老人晚年突患重病后,與老人久不來往的兒子以監護人的身份代替老人將孫女(老人已將房產贈與孫女)告上法庭,欲將房產要回。法院審理后認為,老人此前的真實意愿是將房產贈與孫女,且已過戶到孫女名下。兒子作為失能老人的監護人,不僅要保護老人的財產權利,更要尊重老人的自主意愿,故駁回了原告訴訟請求。本案的判決彰顯了尊重老年人自主意愿、保障老年人精神需求的司法理念,強調了監護人在履行監護職責時的精神贍養義務,有權必有責,權利行使不能越界。該案的判決對于大力弘揚尊老敬老的傳統美德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有一定示范作用。
父女倆對簿公堂 保全申請有蹊蹺
一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的原告謝某某是位古稀老人,因突發疾病無法自主表達自己的意愿,由其兒子作為法定代理人狀告其孫女,稱他把房子賣給孫女,但孫女不付房錢,所以要把房產要回。隨著立案材料一并提交到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的還有一份保全申請書——要求查封登記在孫女名下的訴爭房產。
翻閱卷宗后法官發現,房子早在十多年前就已過戶至孫女名下。這么多年為何一直沒提付錢的事,偏偏現在提起,還急著查封房產?老人的兒子也就是被告的親生父親,如此盡心盡力,竟拿自己名下兩套房子的房產證要求作為擔保。法官認為,這個保全申請透著蹊蹺,保全的理由和必要性必須查清,如果是為了逃避債務進行的虛假訴訟,那必須嚴懲!隨著調查深入,法官發現,原來并非有人想轉移財產逃避債務,而是父親想從女兒手里爭訴房產。
爺爺養大了孫女 對兒子倍感心寒
謝某某是某國家機關的退休干部,一輩子恪盡職守,嚴于律己。謝某某的兒子也很有出息,在謝某某的培育下,生活富足,事業也蒸蒸日上。但父子倆卻因早年的一樁往事,日漸疏離。
孫女謝某幼年時,因其父母經常吵架,為了不影響孩子,謝某某夫婦就常把孩子接到自己家住。不久謝某父母離婚了,孩子判歸父親撫養。但謝某的父親并未顧忌可能給孩子造成的傷害,在不到半年的時間就再婚、生子,而把女兒謝某放到其爺爺家撫養,不聞不問。謝某由爺爺謝某某撫養長大,爺孫倆感情深厚。而謝某某也因此事覺得兒子不負責任,與兒子漸生嫌隙。
2008年,謝某某的愛人被確診為胃癌需要住院化療,便通知了兒子,沒想到兒子當即表示不管,并提出老人把房子給他才同意來照顧老人。住院期間,謝某某兒子未加探望,出院回家后也是老人自己照顧自己,未成年的孫女陪伴在旁。兩位老人回想起這些年兒子連打個電話都不愿意,逢年過節也不回家,倍感心寒,就寫了一紙聲明:“我子推卸照顧老人贍養父母的責任,甚至趁老人病危之際,索要房產,我們二人商量,我們的兩套房產,一套給孫女,任何人不得干涉;另一套我們適時賣掉,以供看病養老,別人也無權干涉!
爺孫“買賣”房產 被訴解除合同
2010年,謝某成年,爺爺謝某某就想著趁自己身體還算硬朗,干脆把房產過戶給孫女。可又擔心兒子覬覦房產,前來說三道四。正在犯愁之際,跟謝某某一起晨練的張大爺出了一個主意:“兒子問起,你就說這房子已經賣給孫女了,他還能怎么著?”謝某某覺得這主意可行,立馬和孫女簽了一紙房屋買賣合同,簡單寫了房屋售價300萬元,連付款時間、房屋交付時間、過戶時間、違約責任等都未約定,還自掏腰包交了稅費,在簽訂合同第二天就把房屋過戶到了孫女名下。
此后不久,孫女出國留學,并定居國外。爺孫二人雖遠隔千里,仍相互惦念。爺爺時常詢問孫女一人遠居是否安好,孫女也不忘逢年過節為爺爺送上禮物。
2021年,謝某某突患重病,無法自主表達自己的意愿。謝某某的兒子經向法院申請成為謝某某的監護人,隨即以謝某某的法定代理人身份,一紙訴狀將謝某告上法庭,稱因謝某某將房屋賣給謝某,而謝某并未支付購房款,構成違約,故要求解除房屋買賣合同并返還房產。
謝某的父親想要回老人的房產,又擔心自己的女兒把房賣掉,才有了前述那一份火急火燎的保全申請。
法庭細探原委 認定贈與完成
多年不來往的父女倆在法庭上相見了。女兒謝某拿出了爺爺奶奶書寫的兩份聲明,一份寫著:“我子已長大成人,有多套住房,收入優厚。作為父母我們已經盡到了義務和責任。而我們年老多病,行動不便,卻得不到兒子照顧,我們決定,兒子不得繼承我們的任何財產!绷硪环菥褪悄棠坛鲈汉髢晌焕先斯餐瑫鴮懙哪欠萋暶。
謝某的父親試圖辯解:“這簽名確實是你爺爺奶奶寫的,但是內容我不認可。而且我是替你爺爺要回他的房產,跟繼承不繼承有什么關系?”
謝某拿出多年來和爺爺的微信往來記錄:爺爺生日時拍照片發給孫女,面前擺的是孫女訂的蛋糕。爺爺說:“蛋糕收到了。今天很多人來給我祝賀生日,我也特別高興,唯獨你父親,從來都沒有信兒”。從雙方來往信息中,無不透露著爺爺對孫女的依賴和對兒子漠不關心老人的失望和痛心。爺爺有時會向孫女抱怨:“今天你父親又來跟我吵架,我狠狠罵了他。他的目的是想讓我早死,占我的財產,現在你是我唯一的親人,我們互相關心,我不會讓他得逞!”
法院綜合案件事實和相關證據,認為爺爺與孫女簽訂合同的真實意愿就是將房產贈與孫女。其子作為監護人,應當最大限度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因房屋產權已變更至謝某名下,贈與合同業已履行完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判決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
保障精神情感需求是重要監護職責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案涉合同是房屋買賣合同還是贈與合同。謝某某與謝某雖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但該合同對于購房款的支付期限、房屋交付、產權過戶等房屋買賣合同重要條款均未作出明確約定,該情形與一般的房屋買賣合同明顯不同。雙方于2010年簽訂案涉合同,合同簽訂次日,在謝某未支付購房款的情況下,謝某某即將案涉房屋過戶給謝某,直至謝某某監護人作為其法定代理人代其提起本案訴訟之前,謝某某在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之時的十余年時間里,從未向謝某催要過購房款。且從謝某提交的二人微信聊天記錄可以看出,祖孫關系融洽,常有來往,謝某某具備催要購房款的條件,但并未主張。綜合考慮上述情況,謝某某與謝某簽訂的合同,雖具備買賣合同之外形,但不符合買賣合同的實質要件,雙方之間實為贈與合同關系。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而在本案中,將房產贈與謝某就是謝某某的真實意思表示,謝某也實際接受了房產,完成產權變更登記,已發生物權變動的實際效果,且本案中也不存在撤銷贈與的法定情形,贈與合同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畢,F原告要求被告返還案涉房產,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應予以支持。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人格權實際上包括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等九種具體人格利益以及與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相關的其他抽象人格利益。而老年人的精神情感需求,即是和老年人人格的存在與維護休戚相關的抽象人格利益。因此,對老年人精神需求的保障是保障老年人人格權的本質要求。
本案發生在謝某某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之后,由其子作為監護人代為提起。謝某某之子作為謝某某的晚輩,在其年老失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情況下,應當對老人精心照拂,而這種照拂不僅限于提供經濟上的供養、生活上的照料,更體現于精神上的慰藉。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謝某某簽訂案涉合同的真實意愿就是將案涉房屋贈與謝某。作為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更應當最大限度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滿足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使老年人不僅老有所養、老有所依,更能如愿以償。
同時,應當指出的是,本案糾紛之所以發生,正是因為謝某某以買賣的形式將房屋贈與謝某,雖然謝某某是為了防止家庭糾紛才出此下策,情有可原,但也提示我們在日常生活中,特別是在經濟活動中,要看到按照個人真實意思表示行事的重要性,避免因“名不副實”造成不必要的麻煩。
■專家點評
為老年人人格權益實現提供司法保障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 李東方
尊重老年人真實意愿,構建良好和諧家風,是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構建和諧社會的基礎。真實意愿的表達是老年人精神需求的重要組成部分,這種需求能否得到關注,通過何種方式實現,關系著老年人的獲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隨著人口結構的重大變化和老齡化趨勢的發展,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保障具有重要現實意義。
第一、本案的審理體現了對監護權的規制。
監護權是監護人對被監護人人身、財產權益加以監督、保護的準身份權。監護權的核心內容是義務,或者說是監護職責。監護人的職責在于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
本案從表面看是一起簡單的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但糾紛發生于合同一方當事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之后,由其子女作為監護人代為提起。謝某某本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其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時所為民事法律行為合法有效。其子作為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時應當對謝某某當時的自我決定權予以尊重,而非根據自己的意愿進行決斷。法院經審理查明,老人的真實意愿就是將房產贈與孫女,從而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明確了監護權行使的邊界和約束,保障了被監護人的實體權利,維護了實質正義。
第二、本案的審理體現了對老年人人格權的保護。
監護人對被監護人人身權利的保護更多體現為對民事主體人格權的保護。這種人格權的保護不僅體現了對被監護人生命、身體、健康等人格權的保護,以及對名譽、榮譽、姓名等身份權的保護,對被監護人自由意愿的尊重更是對被監護人人格尊嚴的維護。
本案中,老人的真實意愿就是將房產贈與孫女,且雙方已經通過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形式完成了贈與。現老人之子欲通過訴訟將房產返還登記至老人名下,顯然與老人的真實意愿相悖。本案的審理思路和裁判結果,尊重和確保了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得以實現,充分體現了以人為本的法治精神。
第三、本案的審理弘揚了尊老敬老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司法的功能不僅僅在于辨別是非、定分止爭,個案的裁判結果往往對公民及社會行為具有規范和指引作用。失能老人的精神贍養是普遍存在的社會問題。本案中,兒子對老人未盡孝道,卻意圖通過訴訟的方式要回房產,顯然與尊老敬老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相悖。本案通過明確老人監護人監護行為的合理性、適當性,探究老人真實意思表示,從而釋明:權利行使有邊界,人倫親情是根本,關愛老人才是應有的行為模式和正確的價值觀念。案件的裁判結果對孝道文化傳承、弘揚和發展具有一定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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