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3-5-16 9:50:26 中國法院網
袁某在課上不幸被同學張某投擲的鉛球砸中頭部,造成顱腦損傷,后被評定為十級傷殘。傷者與學校、投擲鉛球學生監護人以及保險公司方因賠償問題協商未果,最終對簿公堂。近日,江西省弋陽縣人民法院審結了此起健康權糾紛案,一審判令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弋陽支公司在校(園)方責任險限額內,賠償原告袁某145814.67元;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弋陽支公司在監護人責任險限額內,賠償原告袁某37495.20元;被告張某、張某某、黃某某賠償原告袁某4166.13元。
原告袁某與被告張某同為被告弋陽某中學高二學生,為體育特長生。2021年4月30日大課間活動時,原告袁某與被告張某以及其他學生一起在學校內鉛球場地上練習投擲鉛球,被告張某投擲鉛球時,有同學提醒了周圍的人注意安全。此時,原告在投擲區前方練習立定跳遠,因站立不穩向前走了兩步,進入投擲區,正被被告張某投擲的鉛球砸中頭部,當場昏迷。原告先后被送入弋陽、上饒兩地醫院就診住院治療。
經初步診斷:原告被鉛球砸傷造成重型閉合性顱腦損傷、左側頂部凹陷性骨折等,醫院對原告進行了左側頂部凹陷性骨折開顱碎骨片清除復位、顱骨回納術、腦膜修復術。2021年6月9日原告出院,出院醫囑建議全休四周、一個月后復查頭顱CT。原告住院治療期間共花費醫療費101813.12元。經司法鑒定中心評定,原告外傷致左頂骨凹陷性骨折、碎骨片刺破硬腦膜,左頂葉腦挫傷,行開顱術,評定為十級傷殘,護理期90日,營養期90日。因賠償事宜協商未果,故袁某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其各類損失159201.94元。
另查明,被告弋陽某中學已在被告人保弋陽支公司處投保了校(園)方責任保險;被告張某已通過被告弋陽某中學在被告人保弋陽支公司處投保了監護人責任保險。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袁某等多名學生課間時間,在學校鉛球場地練習投擲鉛球,而投擲鉛球訓練具有一定的危險性,學校作為教育機構,在學生進行鉛球訓練時理應委派老師在現場指導,以避免傷害事故的發生。被告弋陽某中學在學生投擲鉛球時,沒有制止或及時收回鉛球,也未能委派老師進行現場輔導和進行安全風險的防范和控制,對事故的發生存在重大過錯,應當對原告的受傷承擔70%賠償責任。
被告張某作為一名高二在校的體育生,在練習投擲鉛球時,自身也應當注意安全,在未注意投擲鉛球前方是否有人時,而投擲鉛球,與原告意外受傷的事故具有一定的因果關系,應承擔原告受傷的20%賠償責任。原告在被告張某投擲鉛球時,在有現場同學提醒的情況下,未保持安全距離,仍進行立定跳遠練習,且因站立不穩走入危險區域而被鉛球砸傷,故原告自身也有一定過錯,應承擔10%責任。原告袁某構成十級傷殘,其精神痛苦顯而易見,應予一定的精神撫慰。據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日期:2023-5-16 9:50:26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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