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3-5-16 16:11:13 中國法院網
在現代社會飛速發展的背景下,由于工作等各種原因,年輕父母經常無暇照看孩子。將自家孩子委托親戚、朋友代為照看,逐漸成為一種常見現象。那么,當委托照看過程中孩子權益受損,如何既能弘揚友愛互助的善良風俗,又能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是值得關注和思考的問題。近日,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件因姑姑疏忽大意導致四歲侄女墜亡的案件。
2021年,小偉與妻子小寧及四歲女兒然然一家三口共同居住在北京市通州區某小區內。小麗是小偉的已成年的妹妹,暫住在小偉家中。
某天,小寧和小偉因為工作先后離家,小偉在離家前告知尚在家中的小麗要照看好然然。當天下午,小麗外出下樓取外賣,留然然一人在家中。期間,年幼的然然自行外出坐電梯到同單元10層后出電梯,踩在10層住戶郭某堆放在樓道窗臺下的花盆,慢慢向窗臺攀爬,后不幸從窗口墜樓身亡。
事故發生后,小偉、小寧與小麗達成賠償協議書,小麗自愿在三年內支付小偉、小寧賠償金99000元。后小偉與小寧又訴至法院,要求郭某與小區物業公司對然然的墜亡按照40%的責任比例,連帶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和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714 721.2元。
郭某認為,本次事故系多方原因導致,物業公司沒有及時處理樓道里堆放的雜物,應該承擔主要責任。賠償數額請求法院按照責任比例依法認定。
物業公司認為,孩子的監護人應對事故承擔主要責任;如果查清孩子墜樓原因是郭某堆放雜物所致,郭某也應對事故承擔次要責任;物業服務合同和業主公約都明確約定,住戶不能在樓道內堆放個人物品,物業公司也對樓道進行定期巡查,對在樓道堆放雜物的業主張貼告示要求清除,因此,物業公司已經盡到了安全管理義務,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根據審理查明的事實,本案爭議焦點為對于然然墜亡的責任主體認定及責任比例劃分的問題。
1.然然的姑姑小麗是否有責任?
法院認為,小麗在家中其他成年家屬離家后接受囑托,看護其侄女,其行為性質系基于親情而做出的情誼行為。情誼行為的實施人雖無受法律約束的意思,但受幫助人的合法權益亦應當得到保護,故行為人一旦實施情誼行為,即應在實施行為過程中盡到應有的注意、審慎義務。本案事發時,然然年僅四歲,并無成年人所具備的危險認知能力,對此小麗理應知曉,但其在看護然然的過程中自行外出,獨留然然一人在家中,致使然然外出后墜亡,小麗的行為已構成重大過失,應對損害結果的發生承擔主要責任。
2.郭某是否有責任?
法院認為,從事發現場窗臺的高度及然然的年齡、身體狀況來看,然然本并無能力攀爬窗臺,但郭某私自在公共樓道的窗臺下方長期堆放花盆,其應當認識但并未認識到因此可能產生的安全隱患,其堆放花盆行為客觀上確為損害結果的發生提供了一定條件,故郭某亦應對損害結果的發生承擔部分責任。
3.物業公司是否有責任?
法院認為,物業公司作為小區的物業服務企業,雖與郭某簽訂了《小區物業管理服務協議書》《小區業主公約》,對業主在小區公共場所堆放物品等行為作出了禁止性約定,但在實際履行合同過程中,物業公司對郭某堆放花盆的行為并未及時勸阻、制止,亦未能及時發現樓道內的安全隱患,并及時設置警示標志或采取措施排除風險,因此,物業公司對損害結果的發生亦存在一定過錯,亦應承擔部分責任。
綜上,結合各方當事人的過錯程度,法院確定小麗承擔70%的賠償責任,郭某及物業公司各自按份承擔15%的賠償責任。因小偉、小寧與小麗已自行達成賠償協議,小偉、小寧在本案中也不再向小麗主張權利,故法院判決郭某、物業公司分別向小偉與小寧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和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費用268020.45元。
判決作出后,雙方均未上訴。該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提示】
日常生活中,父母將未成年孩子委托給其他近親屬無償代為照看時,父母與受委托監護人已經構成法律上的委托監護關系,雖然這種委托監護具有無償性,但受委托監護人對未成年孩子亦應盡到善良管理人的照看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對委托監護情形下被監護人侵權時的賠償責任,作了明確規定,但并未規定受委托監護人侵權時的賠償責任問題。一般而言,受委托監護人只要主觀上存在過錯,實施了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行為,就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但本案的特殊性在于,侵權行為發生于家庭內部成員之間,是基于家庭成員身份關系而形成的一種特殊侵權。因此,考慮到家庭成員之間的共同生活性,彼此之間需要互相幫助互相關愛,同時,對彼此的行為應該有一定的寬容與諒解,故在法律上對家庭成員間受委托監護人主觀過錯的判斷,不能以一般過失為標準,而應嚴格限定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形。
本案即是如此,小麗幫助兄嫂看護其侄女的行為,符合友善、互助的傳統美德,理應得到贊揚與鼓勵,但小麗在照看過程卻疏忽大意,將其侄女一人獨自留在家中,致其侄女不幸墜樓身亡。根據日常生活經驗,小麗的照看行為確實存在重大過失,故其應承擔主要賠償責任。郭某長期私自占用樓道空間,在窗臺下方堆放自家花盆,且物業公司未能及時對郭某的行為予以勸阻并消除隱患,故郭某和物業公司對事故的發生均存在一定過錯,各自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日期:2023-5-16 16:11:13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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