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3-5-23 11:02:29 人民法院報
家里安裝地暖逐漸成為更多人過冬的方式,若地暖因安裝不當造成無法正常使用,且合同條款對地暖安裝方式約定不明確的情況下,應由誰來承擔責任?近日,浙江省舟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因開發商安裝不當導致地暖設備損壞的糾紛案,最終判決開發商向38戶業主支付賠償款45.6萬元。
曹先生等業主向開發商購買某樓盤住宅,商品房預售合同中約定開發商應提供某知名品牌或同等品牌地暖。業主收房后發現地暖無法正常制熱,部分地暖設備甚至出現管件爆裂、漏水等情況,開發商多次維修后仍有設備無法工作。據維修人員排查檢測告知,開發商所采購的地暖設備外機并不具備防凍保護功能,設備外機銘牌中注明“僅適用于安裝在滿足通風要求的室內”,實際上卻被統一安裝在室外設備平臺上,遭受雨水霜凍損害導致各戶的機器故障頻發無法復原。
曹先生等業主多次向開發商主張維權,但未能解決問題,遂訴至法院,以開發商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要求其賠償每戶業主的經濟損失2萬元,合計76萬元。
開發商辯稱,其已按合同約定提供某知名品牌地暖,業主收房時也未提出異議,地暖設備損壞系遇到極寒天氣的不可抗力造成,與開發商無關。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開發商作為案涉地暖設備的提供方和安裝義務人,在設備的采購和安裝過程中,未及時就設備型號、安裝方式等重要事項向購房者予以說明、告知和提醒,對設備安裝的潛在風險未盡到審慎注意義務,最終導致地暖無法正常使用的后果。在地暖設備發生問題后,開發商未通過合理方式盡快予以解決,導致損害后果擴大,影響購房者的居住條件和生活質量,致使購房者的合同目的部分無法實現。開發商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存在明顯過錯,已構成違約,需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法院根據地暖設備的市場價格、安裝費用等因素最終確定每戶損失1.2萬元,故判令開發商向曹先生等38戶業主賠償損失45.6萬元。
開發商對一審判決不服,提出上訴。舟山中院作出了維持一審裁判的終審判決。
■法官說法■
地暖設備相較于日常家用設施設備具有更強的專業性,普通購房者并不知曉地暖設備在安裝、使用過程中的注意事項,以及設備安裝、使用不當可能產生的潛在風險。作為精裝修商品房的開發商,除了向購房者提供地暖設備外,還應當負責設備的安裝以及維護,并應當就地暖設備的型號、安裝方式、使用方式等事宜以及相關風險及時予以告知、說明和提醒。在合同條款對地暖設備的價格、型號和安裝方式等約定均不明確的情況下,開發商應按照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標準予以履行,保障購房者的基本權益,滿足其合理使用需求。
日期:2023-5-23 11:02:29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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