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3-6-12 15:05:49 中國法院網
勞動者不接受單位的調崗而離職,向法院起訴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法院會支持嗎?近日,河南省南陽市臥龍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勞動糾紛案。
2012年10月10日,王某與某房地產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約定王某在該公司任職工程材料管理崗位,在縣區某項目工地工作。2022年9月,該項目結束,崗位被撤銷,該公司向王某發送通知:“因某項目結束,你所在的崗位已不存在,通知你到該項目銷售部工作,待遇不變,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5日內到銷售部報到,逾期視為曠工,曠工超過5日,按自動離職處理!蓖跄郴貜停骸霸搷徫徊贿m合,要求重新調整!痹摴居2022年10月再次向王某送達書面通知:“無法調整,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5日內到銷售部報到,逾期視為曠工,曠工超過5日,按自動離職處理!
此后,王某再未回公司上班,并提起仲裁,又提起訴訟,要求某房地產公司向其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金。該公司辯稱,王某已接收通知,但未按通知要求到銷售部報到,視為曠工,應按自動離職處理,不存在支付經濟補償金問題。
承辦法官李哲受理該案后認為,因客觀情況發牛變化,單位確實無法維持勞動者原來的崗位,單位不屬于惡意調崗,但單位具有與勞動者協商的義務經協商仍無法達成一致時,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可以提前30天或額外支付1個月工資后解除勞動合同,故單位具有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但仍應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勞動者以此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則不屬于勞動者自愿離職,而屬于因客觀情況發生變化離職,單位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由于本案中雙方沒有協商一致,這時勞動者以實際行動表示離職,屬于因客觀情況發生變化離職,不能再以曠工予以評價,故有權請求經濟補償金。
審理過程中,李哲織雙方調解,向原被告雙方釋法析理、分析利弊,最終促成原被告雙方自愿達成調解協議:某房地產公司自愿向原告王某補償3萬元,雙方再無其他糾紛。
法官說法
勞動合同屬于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合同,由于不同的崗位對勞動者的意愿影響較大,所以,需尊重勞動者的選擇,法律不能強迫勞動者從事其不愿意從事的勞動。
盡量滿足勞動者的意愿,有利于生產效率的提高和社會的和諧。但是單位具有經營自主權和人事管理權,單位的人事管理權和勞動者的意愿應相互協調,盡量在勞動合同或規章制度中明確,如果勞動合同和規章制度中規定了單位可以單方調整崗位的條件,勞動者不服從,則視為違反合同約定和規章制度,勞動者具有過錯,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不予支付經濟補償金。
如果勞動者以此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基于勞動合同和規章制度的約定,勞動者對調崗具有預期,則屬于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不屬于可以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條件;反之,如果單位違背合同和規章制度,未經協商隨意調崗,導致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則應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單位降低條件調崗,在勞動者不服從的情況下,單位以不服從管理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則屬于違法解除,應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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