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3-6-14 9:41:51 中國法院網
近日,陜西省城固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因交通事故引發的責任保險合同糾紛案件。
案涉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非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事故發生后,該車輛被鑒定為機動車,法院一審判決保險公司承擔理賠責任。保險公司不服,遂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22年1月8日,原告牛某在被告保險公司為其所有的電動四輪車輛投保非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期間自2022年1月至2023年1月8日二十四時止。同時保險合同對每次事故免賠率作了特別約定。2022年11月17日,原告牛某駕駛四輪電動車沿316國道由東向西行駛,與行人張某發生碰撞,張某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2022年11月29日,城固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委托司法鑒定所對上述四輪電動車進行車輛技術狀況、碰撞痕跡、事發時車速、車輛屬性進行鑒定,后鑒定機構作出機動車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該四輪電動車車輛屬性為機動車。
同年12月9日,城固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作出事故認定書,認定牛某負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張某無事故責任。2023年1月14日,牛某與張某家屬達成賠償調解協議,并向張某家屬支付了賠償費用。后原告牛某向被告申請理賠,被告以“根據保單特約,不屬于保險責任”為由,作出拒賠通知書。原告遂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在責任保險限額內向原告支付保險金。
法官說法
法院認為,投保人就涉案車輛向保險公司提出非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要求,即向保險公司發出了要約。保險公司在作出保險承諾前,有義務對承保車輛的性質與險種是否相符進行審查,對經審查車輛性質與險種不符的,完全可以拒絕承保。
本案中,從保險公司出具的保單來看,投保人在投保時向保險公司出具了車架號,保險公司在知道或應當知道涉案車輛屬超標電動車屬性的狀況下,認可了超標電動車的非機動車性質,并自愿承保非機動車商業三者險,保險合同成立并生效,保險公司應當承擔相應保險責任。即使承保車輛性質與承保險種不符,也是保險公司未盡到審查義務所致,投保人并無過錯,保險公司應自行承擔不利后果。另,保單中雖然對每次事故免賠率作出了特別約定,但該約定系格式條款,且其內容免除了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義務或者加重了投保人、被保險人的責任,根據法律規定,該條款無效。故被告保險公司應當在責任保險限額內向原告牛某支付保險金。
日期:2023-6-14 9:41:51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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