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3-6-14 10:29:26 人民法院報
近日,湖南省安鄉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過失致人死亡、非法狩獵案,被告人潘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非法狩獵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被告人顧某某犯非法狩獵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五個月;被告人劉某某犯非法狩獵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四個月。
2022年10月12日晚,被告人潘某邀請劉某某、顧某某一起去明塘湖打鳥,劉某某、顧某某同意后,潘某便將裝有氣槍的白色蛇皮袋與裝有氣瓶的軍綠色袋子放在劉某某小車后座。三人分工明確,被告人潘某攜帶氣槍負責尋找獵物并開槍射擊,劉某某負責駕駛車輛,顧某某負責撿取獵物。三人駕車前往狩獵點,途中打了兩只野雞、一只野兔。
在某水廠附近,被害人張某某與三名同伴在明塘湖邊釣魚,四人誤以為劉某某的車輛為非法捕撈巡邏車,便一同趴在草叢中隱蔽。被告人潘某通過氣槍瞄準鏡自帶的熱成像功能尋找獵物時,誤以為躲在草叢中的張某某是一只野兔,便朝其射擊。擊發一槍后負責撿拾獵物的顧某某在前往查看的時候發現了躺在草叢中的張某某。顧某某立即返回車中,將用槍打到人的情況告訴潘某、劉某某,并要劉某某馬上開車離開現場。被害人張某某的同伴發現其中槍后立即撥打120急救電話,后張某某因搶救無效死亡。
經鑒定,被潘某等人使用氣槍所擊中的兩只野雞、一只野兔分別為雉雞、華南兔,均為國家保護的“三有”野生動物和湖南省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而張某某的死亡原因,系被高壓氣槍槍彈類擊傷頭部致開放性顱腦損傷而死亡。另查明,被告人潘某、顧某某、劉某某三人于當晚前往當地派出所投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潘某的行為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非法狩獵罪。被告人顧某某、劉某某的行為構成非法狩獵罪。該案中非法狩獵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愿意接受處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一人犯二罪,應當數罪并罰。被告人顧某某、劉某某均在共同犯罪中起了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從輕處罰;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愿意接受處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提醒■
為保護國家野生動物資源,減少對生態平衡的破壞,減少疾病傳播風險,大家應自覺抵制對野生動物的亂捕濫獵,認識到獵殺野生動物是犯罪。而非法持有槍支本已涉嫌犯罪,非法獵捕野生動物的行為亦可能嚴重危及他人生命安全。為避免悲劇重演,狩獵者應牢記教訓,切勿為滿足一時貪欲鋌而走險,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
日期:2023-6-14 10:29:26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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