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3-6-14 12:00:15 人民法院報
物業公司未按照物業合同約定定期在小區內公示公共收益,也未定期向業委會報告收益情況,更未將小區內公共收益費用返還給小區業委會。近日,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一起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案作出判決,物業公司返還小區業委會小區內公共收益費用共計113萬余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0年6月,阜陽某小區業委會(甲方)與某物業公司(乙方)簽訂《阜陽某小區物業服務合同》,合同期三年。合同約定:“小區廣告位及其他公共部位經營收益由乙方經營管理,獲得的收益單獨列賬,每季度末向甲方報告收益。每年底在小區內公示全年收益,所得收益70%納入業主專項基金,由甲方經業主大會同意后,方可使用;30%用于補貼乙方物業服務費用。”
自合同簽訂后,物業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約定定期在小區內公示全年公共收益,也未向業委會定期報告收益,更沒將小區內公共收益費用返還給小區業委會。無奈之下,小區業委會決定委托評估公司對公共收益進行評估。
經評估,截止到2022年2月28日,小區廣告位及其他公共部分經營收益及資金占用利息為252.5萬余元。按照合同約定,物業公司應按收取金額的70%的比例返還給阜陽某小區業委會176萬余元。經阜陽某小區業委會催要,物業公司僅返還14.5萬元,剩余160余萬元多次催要未果。
2022年7月,小區業委會將物業公司告上阜陽市潁泉區人民法院。一審宣判后,被告物業公司以鑒定評估結果系原告單方面委托,且2020年10月之前公共收益為業委會自愿放棄為由提起上訴。
阜陽中院審理后認為,涉案價格評估意見書雖系阜陽某小區業委會單方委托,但評估機構安徽益澤價格評估有限公司系具有相應資格與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意見依據充分,程序合法,可以作為定案參考。物業公司雖對該評估意見提出異議,但未提供足以反駁的證據,且在一、二審中均未申請重新評估,一審法院以上述價格評估意見書為參考作出判決,并無不當。
阜陽某小區業委會2021年11月21日向物業公司發送的《非機動車車棚建設付款督促函》中載明“針對2020年10月份之前的公共收益不再追回”,但放棄公共收益,顯系有關全體業主的共同利益的重大事項,應經業主大會授權。阜陽某小區業委會舉證的業主大會會議內容亦無關于放棄公共收益的授權。阜陽某小區業委會對上述督促函的出具作出了相應解釋,并一直主張該部分收益,而物業公司所舉證據不能證明該事項已取得業主大會授權,故物業公司應按照涉案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返還2020年10月份之前的公共收益。
阜陽某小區業委會提出的物業公司應支付公共收益資金占用利息費用143萬元,因涉案物業服務合同未對逾期返還公共收益的違約責任進行明確的約定,故阜陽某小區業委會主張資金占用利息沒有依據。法院終審判決物業公司返還阜陽某小區業委會小區內公共收益費用113萬余元、評估費2萬余元。
■法官說法■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條規定,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屬于業主共有。
該條款明確了業主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歸屬及分配原則,通過法律的形式對業主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歸屬進行明確。能夠有效治理開發商或物業服務人利用小區業主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活動所得收入未用于業主共同決定事項的不規范行為,為業主因公共收益不當使用而利益受到損失時維權提供了法律依據。
小物業,大民生。物業問題已經成為基層社會治理的難點。法院判決支持業委會對小區公共收益的訴求,讓小區公共收益變為“明白賬”,引導小區物業管理規范化。
日期:2023-6-14 12:00:15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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