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3-6-28 12:50:38 中國法院網
物業服務合同作為生活中最常見的合同之一,關系到業主的切身利益,業主與物業因各種問題產生糾紛矛盾的現象時有發生。近日,湖南省汨羅市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案。
吳某與某物業公司簽訂了《前期物業服務協議》,依約繳納了物業管理費用。入住后,吳某發現因管道堵塞返水導致房屋木地板被淹,并向該物業公司反映了情況,物業公司對被堵管道進行了疏通,并查實系吳某所住房屋樓上業主裝修空調時,把外管真石漆捅到了管道里,真石漆掉落到吳某所在樓層,導致堵塞。但吳某認為,是空調主下水管道設計缺陷造成,物業公司應承擔責任。雙方多次協商未果,吳某遂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應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本案原告吳某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堵塞是由于某物業公司的行為所造成,某物業公司根據前期物業服務協議的約定,負有對小區共用部位及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維護和管理的義務,但這種義務應當限定在必要的范圍之內,不能無限擴大。且吳某反饋情況后,某物業公司已及時對管道進行了維修疏通,故其不存在違約行為。其次,雙方簽訂的物業服務協議對物業管理服務內容,已經做出了明確的約定,吳某房屋內地板因下水道堵塞被淹,無論是下水道設計問題,還是第三人侵權,均不屬于合同約定的服務范圍,故吳某依據物業服務協議起訴要求某物業公司賠償損失,于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說法:物業服務合同是每一個物業公司向業主提供物業服務、展開物業管理的協議基礎,雙方依據合同的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物業公司管理的范圍是公共部位和公共設施,物業服務人對于小區共有部分負有保養、維護義務,對于可能對業主財產造成損害的小區共有部分的安全隱患,應當及時消除。因其他業主的侵權行為或房屋質量問題造成的損失,個人財產損失,不屬于公共設施、公共區域,不屬于物業管理所涵蓋的服務范圍。
日期:2023-6-28 12:50:38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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