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3-6-29 10:41:32 人民法院報
房地產經紀公司與房地產開發公司就委托代理的服務費金額產生糾紛訴至法院,房地產開發公司以售樓處安裝的人臉識別監控截圖作為證據進行抗辯。近日,浙江省平陽縣人民法院審結了該起合同糾紛案并作出判決,房地產開發公司支付服務費,人臉識別監控截圖證據不予采納。
2020年9月,房地產經紀公司與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了商品房委托銷售協議,約定由房地產經紀公司代理銷售房屋。房地產經紀公司要在客戶到訪前通過軟件向房地產開發公司報備到訪的客戶,報備時間不得晚于客戶到訪前30分鐘,否則,該客戶視為自然到訪客戶,不作為有效“帶看”客戶。后雙方就該項目銷售推介服務又簽訂了一系列補充協議,合作期限自2020年9月18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合同到期后,雙方就服務費金額發生爭議,房地產經紀公司遂將房地產開發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房地產開發公司支付服務費4608萬余元并支付違約金。
房地產開發公司辯稱,銷售的房屋中有54套房屋的購買客戶有人臉識別監控截圖,證明客戶系房地產開發公司客戶,不應支付對應的服務費。
原來,房地產開發公司在售樓處安裝了一部人臉識別系統,如果來訪的客戶經過人臉識別后發現已有信息存于數據庫中,便說明該客戶并非第一次來售樓處。房地產開發公司認為,這類客戶不應算作經紀公司帶來的有效客戶。
對此,房地產經紀公司表示,人臉識別監控截圖不具有合法性,且房地產開發公司已認可通過在銷售確認單上簽字來確認客戶歸屬。
法院審理后認為,由于本案涉及自然人個人信息的特殊性、公眾性,且房地產開發公司通過人臉識別系統采集的個人信息系用于商業目的,應得到被采集信息人的明示同意。現房地產開發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其銷售過程中人臉采集行為已征得客戶同意,故該組證據不予采納,并確認上述房源系房地產經紀公司成功銷售,房地產開發公司應依約支付相應的服務費。
■法官說法
本案中,開發商以人臉識別系統獲取的人臉信息作為區分自然來訪客戶和渠道拜訪客戶的依據,未征得相對人的同意,亦未對運用人臉識別系統采集、儲存、使用等事項如實告知,其行為已構成侵權。人臉信息作為生物識別信息,屬于個人信息的范疇,使用人臉識別系統需要嚴格遵守法律規定。數字經濟時代,應尊重個人自由,強化個人信息保護,在法律保障下推進數字社會、智慧城市建設。
日期:2023-6-29 10:41:32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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