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3-6-30 14:45:38 中國法院網
自古以來,就有“父債子償”、“子債父償”之說,但在當下法治社會,“子債父償”真有法律依據嗎?日前,福建省寧化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判決被告邱某蘭、王某水在繼承遺產范圍內,償還原告黃某借款13,000元。
邱某蘭系借款人王某平母親,王某水系借款人王某平父親。王某平生前因個人缺少資金向黃某借款13,000元,后王某平因故死亡,尚欠黃某借款13,000元,黃某將王某平父母訴至法院,要求他們為王某平償還尚欠借款。
審理過程中,邱某蘭、王某水辯稱,其不是本案適格的被告,沒有使用過王某平的借款,也沒有繼承王某平的遺產,因此,并沒有替子償債的法律責任。請求法院依法駁回黃某對其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后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應受法律保護。王某平向黃某借款所形成的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其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本案中,借款人王某平已經死亡,邱某蘭、王某水作為王某平父母,均系王某平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未向法院明確表示放棄繼承王某平的遺產,視為繼承遺產,故應以所得王某平遺產實際價值為限向黃某承擔借款13,000元的清償責任。原、被告雙方未提起上訴,本案已生效。
法官說法
債務人去世并不意味著債權消滅,債權人可以提起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之訴,依法向債務人的繼承人主張權益。
限定繼承原則是民法上公平原則在繼承法中的具體體現。所謂限定繼承,是指繼承人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只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繼承人不負清償責任。也就是說,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遺產債務承擔的是以繼承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的有限清償責任,而非無限清償責任。
日期:2023-6-30 14:45:38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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