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3-6-30 16:59:37 中國法院網
未成年學生正處于青春期,活潑好動,往往容易受到傷害。與此同時,隨時隨地可能發生的校園傷害事故也成了學校的揪心事、操心事。學生在校園發生傷害事故,學校一定擔責嗎?
案例一
自垃圾桶取出瓷磚碎片滑行摔傷,學校不擔責
小虎為E學校七年級學生。午休期間,小虎將一塊瓷磚碎片墊在腳下,于教室內滑行,滑行過程中小虎不慎摔倒,致額頭軟組織受傷。原告小虎認為,被告E學校未及時將墻壁脫落的碎片處理,未盡教育、管理職責,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遂涉訴。學校辯稱根據監控視頻,確認小虎自行從垃圾桶內取出瓷磚碎片后墊于腳下滑行,其受傷系自身行為導致,學校已告知不得嬉戲、遛滑,已盡管理、教育職責,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本事故的發生系原告踩在碎瓷磚上滑行造成,是原告的危險行為造成損害結果的發生,而原告在事發時已年滿12周歲,對該危險行為應當具備辨別能力?紤]到一則該碎瓷學校已及時清理進垃圾桶,盡到了合理的注意義務;另則被告作為教育機構對原告等也做過安全防范方面的教育,盡到了教育責任;再則被告的主要職責系教書育人,其安全保障義務應為一般義務,過分加強加重教育機構的安全保障義務,不利于教育機構的健康發展。據此,法院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案例二
雨天上課途中被絆倒,學校擔全責
小花與小水均系C學校二年級學生。課間,小花與小水所在班級在老師帶領下前往體育館上籃球課,因雨天濕滑,小水在行走途中不慎滑倒,將小花絆倒,導致小花牙齒受損。經醫院診斷為右上1-2牙體缺損、牙震蕩,作樹脂充填術及拋光治療。后小花將小水和C學校訴至法院,要求小水和C學校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C學校辯稱,其已盡到教育、管理職責,不應承擔侵權責任。被告小水辯稱,事發當日下雨,地面濕滑,其正常行進過程中不慎滑倒,無意碰倒原告,雙方不存在奔跑嬉戲的情況。另監控視頻顯示已有學生滑倒,老師未維持秩序,也未組織學生排隊進入體育館,侵權責任應由學校C承擔。
法院經審理認為,對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校期間的保障,學校C理應盡到注意與保障義務,尤其事發當日屬于雨天濕滑環境,理應在走廊通道中加強防滑措施,任課老師亦應高度關注學生行進秩序,F學校所采取的一般措施尚不足以充分保障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校期間之人身安全,理應承擔賠償責任。結合庭審查明事實及監控視頻,認定兩名學生不存在明顯過錯。最終,法院判決原告相關賠償責任由被告C承擔。
法官說法
據上述案例,我們發現發生校園傷害事故時,學校不一定擔責。那么,相關責任主體應該如何認定?判定學校擔責的標準是什么?碰到此類糾紛時,學校、學生和家長應當如何舉證?由誰來舉證?
一、學生在校受傷,發生責任糾紛時,應當由誰去起訴?
法律將民事行為能力人劃分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及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其中,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是指不滿8周歲的未成年人、8周歲以上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未成年人或者成年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是指8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但16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而非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當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受到傷害發生責任糾紛時,父母可作為法定代理人提起并參加訴訟。
二、因校園傷害事故發生訴訟時,應當如何舉證?
對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校園傷害事故,適用過錯推定原則,即從損害事實本身推定加害人有過錯。只有在學校能夠證明已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情況下,才能免除侵權責任,免責事由的舉證責任在學校一方。
對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校園傷害事故,適用過錯責任,由受害人一方對學校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承擔舉證責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具備一定的辨認和避免風險的能力,能夠自主開展部分學習生活,若對學校施加過重的保護職責,不利于平衡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和維護教育機構正常教學管理秩序。
當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校園內受到第三人侵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受害人能夠舉證證明學校未盡到教育管理、人身安全保障職責的,學校應承擔與其過錯程度相適應的補充責任。
校園傷害事故中,學校是否需要承擔侵權責任,與其是否盡到教育、管理職責息息相關,因此,如何判斷學校是否盡到教育、管理職責變得尤為重要。
三、如何界定學校是否盡到教育、管理職責?
一般來說,對于如何認定學校是否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問題,可以通過一些客觀化標準來判斷,如學校的教學設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對不安全隱患是否及時排除、是否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學校是否制定了合理、明確的安全規章制度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對幼兒園、學校的教育、管理和保護義務,進行了原則性的規定,《幼兒園管理條例》《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等,詳盡規定了教育機構應當盡到的義務以及依法承擔相應責任的具體情形。
教育部2002年頒發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九條規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的;
。ǘ⿲W校的安全保衛、消防、設施設備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顯疏漏,或者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而未及時采取措施的;
。ㄈ⿲W校向學生提供的藥品、食品、飲用水等不符合國家
或者行業的有關標準、要求的;
(四)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校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預見的范圍內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學校知道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患有不適宜擔任教育教學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學校違反有關規定,組織或者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不
宜未成年人參加的勞動、體育運動或者其他活動的;
。ㄆ撸⿲W生有特異體質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學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ò耍⿲W生在校期間突發疾病或者受到傷害,學校發現,但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采取相應措施,導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ň牛⿲W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或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
(十)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負有組織、管理未成年學生的職責期間,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未進行必要的管理、告誡或者制止的;
(十一)對未成年學生擅自離校等與學生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的信息,學校發現或者知道,但未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導致未成年學生因脫離監護人的保護而發生傷害的;
(十二)學校有未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情形的。
四、保障校園安全,需多方形成合力
安全是一切幸福的起點,快樂美好的校園生活離不開安全防范。為保障校園安全,助力學生健康成長,學校、家長和學生應當注意以下事項:
1、學校加強教育管理,撐起安全“保護傘”。作為未成年人集聚的場所,學校負有維護學校環境安全的職責,應當在主觀上預見可能遇到的風險,并從制度上、管理上將風險置于可控范圍內。具體來說,嚴格學校設施設備安全管理,強化場所安全隱患排查,惡劣天氣及時啟動安全預案,設置安全警示標志,確保管理人員及時維護秩序,強化事故調查書面留檔意識等。
2、父母履行監護職責,告知孩子自我保護常識。很多家長認為,在校期間,學校要承擔起對孩子的監護職責,孩子出了任何問題都是學校的錯。其實這是一個誤區,學校承擔的只是教育、管理職責。法律規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日常生活中,作為孩子的“第一責任人”,家長應當告知孩子校內自我保護常識,比如有序進出教室,上下樓梯靠右,不在教室打鬧追逐,不隨意攀爬扶手等,配合學校對孩子進行管理教育。只有家庭和學校形成教育合力,讓孩子的安全防范意識和學校的安全管理制度形成“雙保險”,才能確保孩子平安度過校園學習生活。
3、學生遵守規章制度,培養主動避險意識和能力。學生年齡小,但同樣有根據自身年齡和認知能力預防和避免傷害的責任。除要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和紀律外,學生們也不應該因為好奇、好玩去做已經明確禁止的游戲或動作。如果故意去實施一些自身已經能夠識別的危險行為,導致自己或者他人受傷害,也需要對該行為產生的后果負責。
日期:2023-6-30 16:59:37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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