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3-7-5 12:55:19 中國法院網
有一位患者因右尺骨骨折入院,卻突然在醫院病房樓墜樓身亡,患者親屬將醫院訴至法院,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近日,河南省武陟縣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
劉某某于2022年4月11日到某醫院就診,門診以右尺骨骨折收入住院,擬于4月16日8時30分行手術治療。2022年4月16日凌晨3時13分,劉某某從其住院病房內窗戶處墜樓,當日7時左右被發現時已無生命體征。經公安機關現場勘察及調取相關視頻,排除他殺,死者親屬對死因無異議。
醫院對于劉某某的長期醫囑單顯示,“4月11日8時47分,Ⅰ級護理;4月14日15時04分,Ⅱ級護理。”劉某某出事當晚,醫院并未按照二級護理規定每兩小時進行一次查房,且住院期間所在病房窗口并未安裝防護網、限開卡座。
另查明,醫院在第三人保險公司處投保有醫療責任保險。
患者親屬農某某等人認為醫院未盡到醫護責任和安全保障義務,要求醫院承擔賠償責任,雙方就民事賠償未達成一致意見,將涉案醫院以及第三人保險公司訴至武陟縣法院。
法庭爭執
原告農某某等人稱,醫院在4月15日晚上,并未按照病歷上I級護理的要求,對劉某某進行巡視查房,從最后一次查房至發現劉某某墜樓,長達九個多小時,且劉某某墜樓時并未當場身亡,而是墜樓掙扎后在疼痛中死亡,如果醫院能夠按照I級護理要求對劉某某進行巡視查房,及時發現劉某某墜樓并進行救助,就可能挽回生命。
被告某醫院辯稱,劉某某在住院部病房樓5樓半夜3點自行破壞防盜網從樓上跳下導致死亡,屬于個人行為。通過調取視頻為證,期間沒有人進入病房內,公安機關也介入證實為墜樓死亡,所以我們沒有過失。
第三人保險公司辯稱,劉某某不是因醫院的醫務人員的診療造成其損害的發生,本案事故的發生期間已經不是醫院診療環節,不應屬于醫療損害,醫院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我公司亦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根據我公司與醫院的保險合同約定,醫院未盡到巡視義務導致患者發生事故,不屬于醫療過失行為,屬于不作為的行為,不符合本案保險所承保責任。
法院判決
武陟縣法院認為,本案為醫療損害責任糾紛。
一、關于民事責任承擔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醫院應按照各項醫療規范要求開展診療活動,除對病人治療外,還應對病人在醫院的起居和生活進行必要的照顧和管理。劉某某的病例單上顯示其住院期間為二級護理。根據國家衛生行政部門發布的《綜合醫院分級護理指導原則(試行)》的相關規定,醫院對患者劉某某應每2小時進行一次巡視,觀察患者病情變化。但醫院在劉某某墜樓前后未按照巡視規定進行巡視,尤其在劉某某跳樓后近4小時未發現其未在病房內,且劉某某所在病房窗戶并未安裝防護網及限開卡座以防止病人發生不測。綜合以上情況,可以認定醫院對患者疏于管理,并未嚴格執行二級護理規范,在診療活動中存在過錯,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劉某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墜樓死亡主要由其自身行為造成,其應對死亡結果負主要責任。結合本案案情,法院酌定醫院承擔30%的賠償責任。
二、關于保險公司應否承擔保險責任的問題。醫院在保險公司投保醫療責任保險,雙方存在保險合同關系。根據保險公司舉證的保險條款,診療活動包含護理環節,因醫院在診療過程中護理存在過失,對于劉某某死亡事故負有一定責任,保險公司作為保險人應在保險合同約定保險限額內履行理賠義務。
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條、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判決第三人保險公司支付原告農某某等人保險理賠款170372.37元。
法官說法
醫療活動的范圍不僅包含診斷、治療,還包含護理環節。醫療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醫療活動中,未盡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診療技術規范所規定的注意義務的,在醫療過程中發生過錯,并因這種過錯導致患者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法律責任。同時,安全保障義務是法院在審理公共場所因傷賠償案件時的裁判依據之一。在行為人主觀追求死亡的情形下,無論其身處何種場所均極有可能發生傷亡后果,此時更應理性審視各方的過錯程度,并以此為基礎確定責任的分擔。
日期:2023-7-5 12:55:19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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