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3-7-6 12:28:22 中國法院網
王濤某晚下班后到公園游玩,一時興起下水捉魚,卻不幸溺水死亡。王濤父母以相關河流管理單位和公園管理單位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為由,訴至法院,要求兩被告支付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費用,共計20余萬元。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判決駁回王濤父母的全部訴請。
王濤父母訴稱,2020年,王濤在北京市海淀區某公園內的水流中溺水身亡,該區域屬于相關河流管理單位負責維護管理。被告兩單位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管理單位未在河邊加裝護欄,也未盡提醒義務,河邊沒有巡邏看護人員,導致王濤溺水無人施救最終身亡。另外,河道中水草過多造成王濤自救困難。
河流管理單位辯稱,事發水域確歸該單位管理,但其已經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及管理責任。王濤父母所述因水草過多造成自救困難,沒有證據支持。該單位沒有侵權行為,王濤的溺水和該單位沒有因果關系,該單位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公園管理單位辯稱,該單位是水域所在公園的管理單位,只對河邊綠化進行管理,事發水域的河道管理者并非該單位。該單位沒有侵權行為,王濤的溺水和該單位沒有因果關系,該單位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經審理查明,王濤在某公園內的水域溺亡,該水域由相關河流管理單位負責管理,該公園由相關公園管理單位負責管理。經過調查可知,被告兩單位均在公園內及水域附近,設立了多塊警示牌,如“水深危險,禁止戲水”等,以提示游客禁止下河游泳、戲水。王濤父母雖稱警示牌是事發后設立的,但并未提交證據證明。除警示牌之外,被告兩單位還通過在陡坡處設立圍欄、河流管理單位派專人巡視等方式,保障安全,已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事發水域是開放性水域,并無證據顯示必須設置護欄。另外,王濤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于夜間進入河流內戲水的危險性是明知的。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兩單位已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對于王濤的溺亡結果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故對于原告提出的所有訴訟請求,法院均不予支持。
宣判后,原告提出上訴,二審維持原判,該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說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中,被告兩單位作為公園及相應水域的管理者,已通過設立警示牌、在陡坡處設立圍欄以及專人巡視等方式,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且王濤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應明知夜間進入河流內戲水的行為存在一定危險性,但其仍堅持下水捉魚。因此系王濤自身的行為導致事故的發生,被告兩單位在已經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情形下,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官提示,自然人對自己的人身、財產安全有合理的注意義務,應提高對身邊危險的注意程度和防范意識,提高自我保護意識,不要麻痹大意,避免安全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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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3-7-6 12:28:22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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