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3-7-11 15:56:11 中國法院網
好意同乘,是指行為人出于助人的善意,允許他人免費搭乘自己車輛的行為。好意同乘作為一種善意施惠、助人為樂的行為,體現了相互扶持、互幫互助的美德。近日,河南省魯山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交通事故索賠糾紛案。
陳某明駕駛其所有的小型轎車與妻子張某妮返鄉。共同務工的老鄉李某廠、李某枝、張某祿一同搭乘返回,陳某明未收取任何費用。
返鄉途中,陳某明將車輛交由張某祿駕駛。張某祿駕駛過程中變更車道,與郭某偉駕駛小轎車發生剮蹭,并撞向高速公路中央隔離欄,造成乘車人李某枝死亡、張某妮受傷、兩車及高速公路有不同程度受損。
交警部門認定,張某祿負該起事故的全部責任。郭某偉、李某枝、張某妮不負該起事故責任。
死者家屬將張某祿、陳某明訴至魯山縣人民法院,請求判令二被告賠償包括醫療費在內的各項經濟損失共計963372.66元。
魯山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陳某明駕駛的小轎車系非營運機動車,無償搭乘李某廠、李某枝、張某祿應認定為好意同乘關系。
返鄉途中,陳某明將車輛交由張某祿駕駛,未盡到審慎的安全注意義務,存在一定的過失。因此,對李某枝死亡所造成的各項損失,張某祿應承擔主要責任,陳某明承擔次要責任。
根據事故責任比例,酌定原告損失由張某祿承擔60%的賠償責任,陳某明承擔20%的賠償責任。判決張某祿支付原告各項損失共計443640.22元,陳某明支付原告各項損失共計156846.74萬元。
案件分析
本案涉及民法典第1217條的好意同乘條款,以及發生交通事故后車輛實際駕駛人和車輛所有人之間的責任劃分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條規定:“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該條款為民法典的新增內容,也使“好意同乘”行為有了可依據的法律規范。
基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條,成立好意同乘需要具備三個要件:無償性、利他性、非拘束性。雖然好意同乘屬于情誼行為,其法律屬性為事實行為,但它是可以成為侵權事由的。如果好意同乘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給他人依法享有的合法權益,如生命健康權等造成損害,那么提供搭載服務的車輛使用人、車輛所有人也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適用過錯責任原則。
本案中,法院的判決就是依照過錯責任原則,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條進行裁判,二被告共承擔80%的賠償責任,其余20%由搭乘人自負。
本案中,還需要重點關注的是,交通事故發生時,車輛的駕駛人與車輛的所有人并非同一人,存在著駕駛人與所有人分離的情形。此種情形下,應當如何劃分責任,是裁判的關鍵。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條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該案件中,交通事故發生時,車輛的使用人為張某祿,同時,根據交警部門的認定,張某祿負全責,屬于機動車一方責任,因此應當由機動車使用人(張某祿)承擔賠償責任。
但是,作為機動車的所有人,陳某明未盡到合理的注意審慎義務(更換駕駛人之前,沒有核查張某祿駕駛證,未能及時發現張某祿駕駛證已過期、不能駕駛機動車的事實),將車輛交由張某祿駕駛,對損害的發生也具有一定過錯,因此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故,魯山法院將賠償責任比例劃分為60%(張某祿)、20%(陳某明)。
日期:2023-7-11 15:56:11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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