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3-7-17 10:09:24 中國法院網
中國法院網訊(陳濤 魏寬俊)近日,安徽省定遠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所有權保留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出賣人為催要貨款,通過遠程控制系統擅自鎖機,造成買受人停業損失,被判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原告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被告某節能設備工程有限公司訂購10臺光伏逆變器,雙方約定總價為116820元,分期付款至2019年12月31日前全部付清,在買受人未付清全部貨款前,所有權歸屬于出賣人。隨后,原告在付款30000元后收到10臺光伏逆變器并投入使用,但后期貨款未能按期支付。
2020年4月1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催款函,要求其于2020年5月30前付清貨款,否則將與生產廠家采取必要措施維護自身權益。原告收到催款函后向被告支付了40000元,但仍欠貨款46820元。2020年10月15日,被告與生產廠家聯系后通過遠程控制系統,停止了10臺光伏逆變器的運轉。原告以被告擅自“鎖機”對其造成嚴重損失為由,訴至法院。
案件審理中,被告認為原告逾期付款違約在先,根據雙方合同約定:在未支付全部貨款前,被告對合同項下的標的物享有所有權,故被告有權對享有所有權的產品進行停機處置,以督促原告付款。原告則認為被告擅自鎖機處理不當,對原告造成嚴重損失,請求被告承擔侵權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二條規定,當事人約定出賣人保留標的物的所有權,在標的物所有權轉移前,買受人有法定情形之一,造成出賣人損害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出賣人有權取回標的物。即出賣人可以通過解除合同、行使取回權或要求買受方支付貨款,承擔違約責任等行為,進行依法維權。
本案中,出賣人在未依法行使取回權的情況下,通過遠程鎖機,停止買受人使用標的物,造成買受人停業損失,構成侵權,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鑒于原告違約在先,具有過錯,應減被告的侵權責任,判決被告對原告的損失承擔50%的賠償責任。
以案釋法:所有權保留是指在買賣合同中,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買受人,但約定在買受人在付清全部貨款或履行完其他約定義務前,標的物所有權仍歸出賣人所有。所有權保留買賣多見于分期付款情形,這種交易模式有利于促進交易,一方面買受人支付部分貨款就能實際使用標的物,另一方面若買受人拖欠貨款,出賣人有權取回標的物,保留所有權可以督促買受人按期付款,降低了交易風險。
日期:2023-7-17 10:09:24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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