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3-7-17 12:42:10 中國法院網
王女士購買一輛名牌轎車后,一直停放在小區停車場。某日其在準備開車外出時發現,新購的車輛前蓋有很多細小的坑洼,擋風玻璃也滿是劃痕。經報警調取監控后發現,小朋友張淘(化名)在停車場玩耍時,踩踏了車輛的前蓋和擋風玻璃。故王女士將張淘的監護人張先生夫婦訴至法院。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判決張先生夫婦賠償王女士車輛修理費4萬余元。
王女士訴稱,自己新買一輛轎車停放在小區停車場,后張淘在停車場玩耍時爬上該車踩踏蹦跳,導致車輛前蓋和擋風玻璃受損,自己修理車輛支出6萬元。因張淘系未成年人,故該支出應由張淘的監護人即張先生夫婦承擔。
張先生夫婦辯稱,王女士的車輛損壞與張淘沒有直接關系,其修車費用和本次踩踏車輛的事故沒有關系。在張淘踩踏車輛之前,王女士的車輛是否有損傷和劃痕不可知,且報警后現場查看車輛時,也沒有發現車輛有損傷和劃痕。另外,小區的物業公司應該及時制止張淘跳上車玩耍而沒有及時發現,故物業公司應承擔一定責任。
案件審理過程中,就王女士的車輛修理項目的與本次事故是否具有因果關系,以及修復項目合理性,法院委托了相應的鑒定機構進行鑒定,最終鑒定機構給出鑒定意見稱,王女士的修車項目均與本次事故相關,但部分項目可以通過維修而非更換零部件的方式進行修復。另外,王女士提供了維修車輛的發票及明細,以證明自己的損失。
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派出所相關筆錄、錄像以及鑒定報告,可以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證明張淘跳上車踩踏,造成王女士的車輛損壞,張先生夫婦雖稱車輛損傷并非張淘造成,但其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法院對此不予采信,因此張淘作為侵權人應承擔侵權的損害賠償責任。因張淘尚未成年,因此,其父母作為法定代理人,應對未成年人實施的侵權行為承擔賠償責任。就車輛修理費用的具體金額,結合鑒定報告以及王女士提交的修理車輛的相應票據及明細,法院認為王女士主張的修車費用數額合理,應由張淘的父母賠償給王女士。
最終,法院判決張先生夫婦向王女士支付修車費用4萬余元。宣判后,張先生夫婦提出上訴,二審維持原判。該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中,張淘在停車場玩耍時,踩踏車輛的前蓋和擋風玻璃,對王女士車輛造成損壞,其行為屬于侵權行為。而張淘作為未成年人,應當由張淘的父母作為監護人承擔起侵權賠償責任。因此,法院最終判決由張先生夫婦向王女士賠償車輛修理費4萬余元。
法官提醒,未成年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其對他人造成損害的行為,由監護人承擔相應責任,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也就是說,孩子犯錯,家長買單。孩子生性調皮好動,家長作為監護人,更應當教育好自己的孩子,對孩子進行正向引導,避免損害他人的事件發生。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日期:2023-7-17 12:42:10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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