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3-7-19 12:22:48 人民法院報
商家定作的招牌突然掉落砸傷路人,商家向傷者支付了相關賠償費用后,找招牌承攬人追償,雙方協商未果,遂訴至法院。近日,湖南省資興市人民法院審結了該起追償權糾紛案,判決被告李某承擔原告招牌脫落砸傷他人事故損失以及招牌損失中20%的責任。
2019年9月12日,資興某百貨商店與李某協商,雙方約定由李某為該百貨商店制作門店招牌。李某根據百貨商店工程概算項目表規定的標準,以包工包料(承包工程施工所用的全部人工和材料)的方式承攬了其門店招牌的設計、定做和安裝工程。李某將定制的木制招牌安裝固定在門店外的鐵架上后,百貨商店向李某支付了承攬費10800元。后百貨商店聘請其他人對招牌增加了發光字,計費2787元。
2021年4月18日15時許,路人甲、路人乙路過該門店前時,該招牌木制部分突然墜落,將二人砸傷。經調委會調解,百貨商店分別賠償了路人甲、路人乙醫療費、營養費、后續治療費用等共計179116元。
事故發生后,百貨商店立即通知李某,經雙方到現場共同查看確認,事故發生的根本原因是招牌的擋雨板密封不嚴,導致雨水長期滲入招牌,造成招牌腐爛后脫落所致。事后,雙方就事故如何處理等事宜進行多次協商未果,百貨商店遂訴至法院,要求承攬人李某承擔其向路人甲、路人乙已支付的賠償費用179116元及招牌損失費用13587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該案爭議的焦點主要是案涉招牌脫落砸傷他人所造成的事故責任由誰承擔。百貨商店委托李某承攬制作并安裝門店招牌,李某按照約定履行制作與安裝責任,李某制作安裝完成門店招牌移交給百貨商店使用后,不再具有招牌的管理使用權利,也不再承擔管理責任。如果李某向百貨商店交付該招牌時招牌存在質量問題,百貨商店可以要求李某及時處理或者重新制作,一旦交付使用后,因該招牌所發生的責任事故應當由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負責。本案中案涉招牌脫落前已經交付給百貨商店,且百貨商店進行了驗收,百貨商店對自己管理使用的招牌因意外脫落導致的事故損失應承擔主要責任。
李某根據與百貨商店的協商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攬門店招牌的設計、定作和安裝工程,應對招牌安裝的質量等安全性負責,在安裝時應考慮到招牌是否具備安裝條件,是否會出現安全隱患,如果有安全隱患應在安裝時與招牌所有人及時溝通,加強防護措施。李某在安裝招牌時,沒有與百貨商店協商可能存在的安全隱患等事宜,也沒有積極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出于疏忽大意而忽視了安全隱患,案涉門店招牌安裝后僅一年多時間就發生脫落事故,因此李某對案涉招牌脫落造成的后果應承擔一定責任。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目前,該案已經生效。
日期:2023-7-19 12:22:48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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