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3-7-24 15:44:13 中國法院網
我國的商品房預售實行許可制,但在售房過程中,不少開發企業往往在未獲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情況下,用簽訂預定合同取代銷售合同等方式規避法律規定,以緩解資金壓力。但這類做法往往導致合同效力存疑,且有可能發生開發企業承擔違約責任的潛在風險,直接影響買受人的買房權益。近日,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區人民法院就審理了這樣的一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
2020年5月,原告得知被告正在銷售吉林市昌邑區某一房地產項目,經被告推薦,原被告簽署《認購協議書》明確了具體合同事項。原告依約履行了購房款給付義務,合計付款187312元,但被告卻遲遲未按照協議約定履行交房義務。
后原告得知,被告公司至今未取得房屋預售許可證,雙方所簽署的《認購協議書》應為無效合同,原告遂決定通過法律途徑維權。
承辦法官受理案件后,第一時間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向被告釋明如果開發商確實是在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情況下,就與原告簽訂了房屋認購協議書,且后續開發商也未能從行政部門取得預售許可證。原告可以通過訴訟手段,向法院主張開發商與其簽訂的認購協議書因違反法律法規無效。經法官積極調解、釋法明理,最終原被告達成調解協議。
法官說法:目前,房地產開發、建設、銷售等各個流程的審批信息,基本都能夠在住建部門、房地產管理部門的官方網站上查詢到。故購房人在決定購買房屋前,最好能夠提前對心儀樓盤的各種手續、審批文件是否到位進行核實,避免出現因所購房產的證件、手續不全,出現開發商無法按時交房、辦理證件不順利等問題。
此外,購房人在房屋認購協議書、商品房買賣合同等文件中,最好能夠要求開發商對已備齊銷售房屋的所有手續以及后續產權證辦理期限做出承諾,并明確約定違約責任,以確保購房人的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是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之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
日期:2023-7-24 15:44:13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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