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3-8-11 13:32:58 中國法院網
現階段,很多父母白天忙于工作,無暇照顧小孩,選擇將孩子放在托管機構。如果孩子在被托管期間嬉戲打鬧造成他人人身損害,賠償責任該如何劃分呢?一起來看看陜西省城固縣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孩子在托管機構致他人受傷的侵權案件。
小周、小張和小丁系城固縣某托管機構學生,托管形式為全托。2023年4月6日下午15:00左右,該機構老師組織學生開展室外活動時,小周和小張因追逐打鬧不慎撞倒了一旁玩耍的小丁,造成小丁右手受傷。機構老師隨即電話通知雙方父母,并帶小丁到醫院進行檢查和治療,經醫院診斷為右橈骨遠端骨折,小丁住院期間托管機構支付了2000元醫療費,小周和小張父母支付了2800元醫療費和1200元護理費。
因各方對后續費用負擔問題存在分歧,小丁父母作為小丁的法定代理人訴至法院,要求小周、小張方及托管機構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各項損失共計12200元。
法院審理認為,公民的人身健康權依法受到法律的保護,他人非法侵害公民人身健康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同時,監護人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負有法定的監督、教育等義務,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本案中,小周和小張未滿八歲,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嬉戲打鬧時不慎對小丁造成人身損害,應當由其法定監護人承擔相應侵權責任。事發前,小周、小張和小丁監護人與托管機構依法訂立托管協議,該托管機構系依法成立的教育機構,其在孩子被托管期間負有保護、管理和教育義務,因此,在事發時段應視為法定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可以依法減輕監護人的侵權賠償責任,但托管機構提供托管服務時,并不改變原法定監護人的地位,法定監護人仍應承擔主要的賠償責任。
此外,托管機構應當根據委托監管協議盡到監管責任,承擔對被監護人的教育保護義務,托管機構在組織活動過程中,沒有積極履行管理和保護職責,對損害的發生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具有一定的過錯,應當在其過錯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責任。據此,法院判決被告小周和小張的監護人共同承擔60%的賠償責任,托管機構承擔40%的賠償責任。
未成年人尤其是幼兒,好動且自控力差,自我防護能力弱,易受損害。托管機構在履行監管職責時,應盡到教育和管理責任,確保安全教育講到位、措施落實做到位,規范日常管理,防止危險事故發生。同時,家長將孩子委托給托管機構進行監管,并不代表沒有了監護職責,應注意對孩子進行安全教育,引導孩子樹立安全意識,養成正確行為習慣,防范危險事故發生。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04條:自然人享有健康權。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權。
第1188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第1189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監護人將監護職責委托給他人的,監護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受托人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
日期:2023-8-11 13:32:58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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