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3-9-7 8:25:31 人民法院報
本報訊 (記者 胡思行 通訊員 趙 娜 賴雪焱)自媒體盛行時代,“隨手拍”“街頭直播”等屢見不鮮。因日常瑣事發生糾紛之后,部分網友便借助網絡力量曝光他人、宣泄不滿,短視頻平臺也因此成為肖像權、名譽權等侵權糾紛的重災區。近日,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因經營農家樂而引起的肖像權糾紛案,被告未經同意,制作、使用、公開他人肖像,構成侵權,法院經審理后依法判決被告賠禮道歉。
彭州市某村村民童某某和薛某甲在某景區分別經營了兩家農家樂,二人因為攬客競爭而多次發生糾紛。薛某甲的妹妹薛某乙對童某某一家“半路截和”式搶生意的行為十分不滿,意圖進行打擊報復。一日,童某某的兒媳楊某站在路口,將正在開往公共停車場的游客車輛引導到自家農家樂的停車場。“喜歡搶單?好!我就把你們的行徑發到網上,讓大家都來評評理。”薛某乙掏出手機將此過程拍攝下來。
薛某乙拍攝了數個含有楊某肖像的短視頻,還用本地方言為視頻配音解說,并上傳到某短視頻平臺上。視頻中楊某的面部無任何遮擋處理,可清晰辨認。上述視頻發布后,對楊某的負面評論近500條。“曝光”事件發生不久,經楊某實名投訴,該短視頻平臺屏蔽了相關視頻。薛某乙堅持己見,拒不道歉,楊某遂一紙訴狀告至法院,請求判令薛某甲、薛某乙向自己賠禮道歉,并支付精神撫慰金5000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薛某乙未經楊某同意,制作、使用、公開了楊某的肖像,屬于侵權行為。因此,對楊某賠禮道歉的主張予以支持,判令薛某乙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該短視頻平臺發布聲明向楊某賠禮道歉,持續一日。因侵權行為由薛某乙自主實施,所以對于楊某要求薛某甲承擔連帶責任的主張法院未予支持。
對于原告主張的精神損害賠償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需根據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確定。因原告未舉證證明損失客觀存在,考慮到短視頻平臺已經對案涉短視頻進行屏蔽,實際傳播范圍有限,并且從用戶評論來看,尚未造成嚴重的后果,故對精神損害賠償金的主張法院未支持。
■法官提醒
隨著各類短視頻平臺快速發展以及智能手機不斷普及,網絡視頻曝光成為很多人披露不良行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輿論監督方式之一。但也有些網絡曝光看似是正義之舉,實則為借網絡曝光之名泄一己之私憤,實施侵權之行為。
若短視頻中人物的影像不滿足“可識別性”,或者視頻的用途屬于肖像權的合理使用,則不構成肖像權侵權。但本案中的視頻影像具有可識別性,能夠明確反映被拍攝者的特征和身份,且未經他人同意將其發布在短視頻平臺,超出了肖像權合理使用范圍,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權。
日期:2023-9-7 8:25:31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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